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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争房,女儿推母上公堂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15日14:23 新民晚报

  陈女士6岁时,母亲与有3个子女的陈来兴(化名)再婚。26年后,继父去世,留下的一套房屋由母亲居住。如今,年近不惑的陈女士为该房产,将母亲和继父的3名子女共同告上法庭。

  日前,黄浦区法院对这起遗产纠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5位继承人各有所得。

  母亲再婚重组一家

  1975年,陈女士的母亲与陈来兴再婚。此时,陈女士才6岁,与继父、母亲3人共居一室。陈女士也由原姓洪改姓陈。

  1989年,一家3口从普陀区迁至黄浦区一处公房居住,承租人为陈来兴。2001年,该公房经陈来兴与上海某公司签订《公有住房出售合同》后购得,房产证上载明,房屋建筑面积28.94平方米,所有权人为陈来兴。同年9月,陈来兴不幸去世。

  一晃又过了几年。当年的小女孩已年近不惑,并早已建立家庭。陈女士出嫁时,户口仍留在原房屋内。如今为分割房产,她与继父的子女发生纠纷,她坚持认为,自己是房屋的权利人之一。纠纷发生后,陈女士将继父的3名子女和母亲一起告上法庭。

  公堂争房各执一词

  在法庭上,陈女士说,2001年初,由她出资与母亲、继父共同购得此房,虽然产证登记在继父名下,但她应是该公房的权利人之一。陈女士又称,继父去世之前,生活都是由她照顾,生活开支及丧葬费也由她承担,自己尽到了子女的义务。

  但陈女士要求分割房产的主张受到继父子女们的竭力反对。4名被告除陈女士母亲外,另3人一致认为,房屋的出资人和权利人都是父亲陈来兴,他们3人都尽了子女义务,均为同一顺序继承人,有权继承父亲的遗产。审理中,根据陈女士的申请,法院委托有关部门对该房屋作了评估,评估出市场价为45.3万元,单价每平方米15668元。

  每人都有继承权

  黄浦法院经审理认为,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下的个人合法财产。本案所争议的房屋是在2001年购得,价格也是按照当时公有住房出售合同约定及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根据当时的政策,陈女士对该房产有购房资格,可以行使权利,在房产证上登记为权利人。但该房产证上并无陈女士的姓名,陈女士也缺乏能够证明自己出资购房事实的证据。

  法院认为,该房屋是陈女士继父与陈女士母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应属夫妻共同财产,即夫妻各得二分之一,现陈来兴已去世,妻子、女儿依法享有继承权。对陈来兴名下二分之一的房产权,由陈女士及其母亲和继父的3名子女各得五分之一。由于陈女士母亲要求取得房屋,法院最后判决该房屋归陈女士的母亲所有,陈女士的母亲分别给付4名子女房屋折价款45343.2元。

  通讯员顾建国本报记者江跃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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