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以后执法要说:“你有权陈述和申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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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15日15:13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 |||||||||
据新华社 “你好!请出示驾驶证、行驶证”“你的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条的规定,依法对你处以××元的罚款”……公安部14日出台的《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规定明年1月1日起,交警在查纠交通违法行为时应当先敬礼,并使用规范用语。 规范同时规定,交警应使用“你有权陈述和申辩”来告知交通违法行为人应享有的
规范还对交警在道路上执勤执法时的自身安全作出了要求,规定除执行特殊任务外,不得在行车道上拦截、检查车辆或者处罚交通违法行为;遇有交通违法行为人拒绝停车接受处理的,不得站在交通违法车辆前面强行拦截,或者脚踏车辆踏板,将头伸进车辆驾驶室,强行扒登车辆责令驾驶人停车;除交通违法行为人驾车逃跑后可能对公共安全和他人生命安全有严重威胁以外,交通警察不得驾驶机动车追缉。 规范自2006年1月1日起实施。 (都市快报) 杭州网-都市快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