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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违反程序异地刑事拘留两名男子(图)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15日16:31 河南商报
检察院违反程序异地刑事拘留两名男子(图)

临颍县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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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月9日,在郑州市工作的两名男子,被漯河市临颍县检察院反贪局以涉嫌妨碍公务的罪名,悄悄地带到临颍县异地刑事拘留。两名男子在被刑拘前没有经过有管辖权的郑州市公安机关的任何调查,而且临颍县检察院反贪局在带走二人时,也并未征得郑州警方的同意,带到临颍县后便移交到当地公安机关刑拘。那么其间到底存在什么隐情?接到有关情况反映后,记者针对该事进行了深入调查——

  -记者 田霖 刘松华/文·图

  市民温梦霞:丈夫无辜被刑拘

  12月10日,郑州市民温梦霞向本报反映说,自己的丈夫宋祥君被临颍县检察院强行从郑州带走,并以涉嫌妨碍公务罪被临颍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她说,自己对此非常不理解。

  据温梦霞说,12月8日上午,丈夫告诉她, 临颍县检察院反贪局的人在畜牧路文馨小区抓其单位的一个同事,他去看一下是怎么回事,然后就走了,没想到这一去就再没回家。直到第二天凌晨,她才知道自己的丈夫宋祥君和另外一个同事被临颍县检察院关在了郑州市北林路派出所内。经询问她才知道,12月8日临颍县检察院的数名人员在文馨小区拘传一个三年前涉嫌挪用公款,并已于两年前被取保候审的宋某,也就是她丈夫的同事。后来,检察院的人没有抓住宋某,就称围观的多名人员妨碍公务,当即进行抓捕,并把其丈夫及另外一名洛阳籍的男子戴上手铐,抓到北林路派出所。

  温女士告诉记者,12月8日夜,她闻讯赶到北林路派出所时,派出所的一位民警就安慰她,郑州的公安机关没有调查取证之前还不能确定是否构成妨碍公务。于是,她和另外一名同事的家属就回家了。没想到,第二天她们从派出所和临颍县了解到,自己的丈夫和另外一名同事,已经于当天凌晨2时许,在没有经派出所同意和未依法办任何手续的情况下,被临颍县检察院反贪局的人强行带到了临颍。并于9日上午被临颍县公安局以涉嫌妨碍公务罪刑事拘留。

  临颍县公安局:检察院有权立案拘人

  12月12日上午10时许,记者赶到临颍县公安局,该公安局法制科的齐主任说,对于这件事情他也听说了,了解其间的大概情况。

  在说到该局把两人刑事拘留的调查取证问题时,齐主任说,两人被检察院移交到该局时是9日上午,当时情况比较紧急,他们也只能按紧急情况处理,先进行刑事拘留,把人控制。

  齐主任称,如果他们的做法有什么不妥的话,他们可以移交到案发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即郑州市公安机关进行调查处理。当记者询问,人已经刑事拘留4天了,他们是否与郑州市公安机关联系时,齐主任说,他也不清楚,这事应该与该局主管刑侦的宋副局长联系。记者随后拨打了宋副局长的电话,结果宋副局长均以正在忙着案件为由,拒绝了记者的采访。

  12月13日下午1时50分,记者再次拨打了宋副局长的电话。宋副局长说,是临颍县检察院要求他们立案的,临颍县检察院有权力要求他们立案拘人。而且两人确实阻碍了检察院的执法,所以他们才对两人刑事拘留。当记者询问,他们是否到案发所在地的郑州进行调查取证和该案是否属于他们管辖时,宋副局长则没有回答。

  临颍县反贪局:我们走的是合法程序

  12月12日上午11时许,记者来到临颍县检察院反贪局对该局的巩亚峰局长进行了采访。记者的录音记录显示,巩亚峰在接受采访时称:“我们不但要把他们刑事拘留,还要把他们逮捕判刑呢,不但要戴上手铐,还要戴上脚镣呢!”并说两人的行为是典型的阻碍检察院的公务,严重的暴力抗法,应该在省内树立典型。巩亚峰称,他们完全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的合法程序,并称两人是宋书萍案件的从犯,他们完全有理由处理。随后,巩亚峰告诉记者他不能说得太多,再说就泄露机密了,然后便以即将下班为由拒绝了记者的采访。

  事件发生当天前来郑州办案的临颍县检察院反贪局的吴副局长在接受记者询问时,称两人阻碍了执行公务,而且抓人时也是郑州警方抓的,当时只是借用了他们的车。当记者询问其将两人从郑州带往临颍是否有两份手续,是否经过郑州警方的同意时,吴副局长则一直没有正面回答,称自己有事,随即离开。

  北林路派出所:他们偷偷把人带走

  12月12日下午,记者前往当时主办该事件的郑州市公安局金水分局北林路派出所采访了当时的情况。

  在该派出所内,当时值班的一民警对两人被刑事拘留的事情表示吃惊,他说这是根本不可能发生的事。据他们了解,两人没有采取什么暴力进行抗法,所以当天他们才没有进行处理,只等临颍县检察院把相关手续拿来后再做处理。没想到一觉醒来之后,临颍县检察院竟把人悄悄地带走了。

  接着,记者采访了当天值班的该所张洪军指导员。张指导员说,12月8日临颍县检察院的人说要拘传人时,他们让辖区民警进行了配合,指明了所住的位置。但后来临颍县检察院办案人员说到暴力抗法的事情,要带走人时,他们便要求出示相关手续。因为临颍县检察院只带有拘传宋书萍的手续,而没有移交二人的手续,所以他们要求把手续办理完毕后,才能带人走。谁知道到半夜时,临颍县检察院却不辞而别,并把两人悄悄带走,直到第二天早晨他们才知道发生了此事。

  张洪军指导员告诉记者,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如果两人确实发生了阻碍执法的事情,也应该由案发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即郑州市公安机关处理,检察院无权对这样的事件进行处理。此外,张指导员还告诉记者,12日中午,也就是在记者采访临颍县检察院的时候,临颍县检察院的相关人员给他们打来电话,称要补办当初没有办理的相关手续,被他们严词拒绝。据了解,此时,已经是两人被刑事拘留的第四天。

  法学专家:办案程序和行为严重违法

  那么临颍县检察院反贪局在办理这起案件时是否合法呢?就此事,记者专门采访了河南省政法学院法学教授肖遂康。

  肖遂康教授说,临颍县有关司法机关办理此案件中存在的违法事实非常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此案件中如果两人真的发生了妨碍公务的行为,该案件依法应由行为的发生地即郑州市公安机关进行立案调查处理,临颍县公安局根本无权管辖所谓的该案件,所以该案件根本不应转移到临颍县公安局。临颍县公安局进而对二人的刑事拘留显然是违法的。肖遂康教授说,在该案件中,临颍县检察院反贪局也存在着多处违法。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及有关规定,妨碍公务案件属于一般的刑事案件,应该属于公安机关处理管辖范围,检察院根本无权受理,因此临颍县检察院强行把两人带到临颍县的做法已经违法。此外,如果临颍县检察院要从北林路派出所带走人的话,必须出示和提供相关手续,但在该案件中他们并没有向案发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出示任何手续。直到两人被刑事拘留第四天,即记者采访当天才要补办手续的做法更是严重违法的。

  在说到巩局长所说的两人是宋某的从犯时,肖遂康教授说,这话根本站不住脚,从上面了解的情况来看,宋某是涉嫌挪用公款,而此两人是涉嫌妨碍公务,根本就不是共同犯罪,从犯一说从何而来?此外,肖遂康教授还说,针对此案,在未经属地公安机关调查的情况下就将二人定为涉嫌妨碍公务罪进而刑拘,没有证据支持,由相关办案人员证明二人有罪十分不妥。同时,肖遂康教授还将该案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一一予以了列举(详见相关链接)。截至记者发稿时,被刑拘的二人仍被关押在临颍县看守所。

  [相关链接]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十五条: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第十八条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第二十四条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五十八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六十二条 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拘留、逮捕的时候,应当通知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第六十四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第八十三条 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

  第八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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