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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宝商涉嫌轧死前妻 警方模拟杀人现场认定犯罪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15日19:14 桂龙新闻网

  珠宝商故意轧死前妻?

  今年2月11日晚,31岁的深圳市民刘某惨死在做珠宝生意的前夫胡某车轮下。由于没有目击者全程目睹案发经过,胡某否认故意杀害前妻,福田警方以“故意杀人罪”提请市检察院批捕胡某,但市检察院认为证据不足,福田检察院后以“过失致人死亡罪”批捕胡某。此后,刘的姐姐连续信访,市公安局局长李锋曾亲自接待,并批示市公安局刑侦支队成立专
案组重新调查此案。该支队遂组织15名刑侦专家,在案发现场进行深圳首例系统的模拟杀人现场实验。九项实验结果认为,案件不是过失致人死亡,而是故意犯罪。但胡某代理律师称模拟杀人现场证据不权威。目前,市检察院正对公安机关的侦查结果进行审查。

  今年2月11日,大年初三晚上,在深圳福田金海燕花园小区地下停车场,31岁的刘某惨死在前夫胡某的车轮下。

  2002年,在东门、华强北茂业百货设有专柜,经营珠宝生意的胡某,认识了刘某,并很快确定了恋爱关系。2003年10月,两人结婚。但结婚一年后,两人便协议离婚。

  少妇惨死前夫车轮下

  据胡的律师称,离婚一段时间后,胡和刘都后悔双方离婚太草率,刘搬回了金海燕花园小区住处。但刘的姐姐却说,是胡编造了各种谎言,将她妹妹骗回去的。

  对于当晚的案发经过,有两个版本说法。刘的姐姐说,因为胡一直不愿支付女儿的抚养费,当天晚上,刘又向前夫索要,胡没有答应给,双方发生激烈争吵。胡在地下停车场发动汽车准备出去,刘追到停车场内,并拍打胡的汽车车前盖,让其停车。胡反而加大油门加速离开,把刘挂在左车窗上,刘被迫用左胳膊挂住车内框,哀求胡将车子停下来。但胡一直将车子加速开出30多米外。刘支撑不住掉下车,被车轮碾轧过去,颅骨粉碎16块。停车场内保安员将胡的车子截停后,胡将车子开回,把刘带上车,舍近求远将刘送往10多公里外的北大深圳医院。

  是故意杀人还是意外?

  胡的律师则说,当晚,胡和刘发生争吵后,胡欲开车出去,但刘追到车库,拍打驾驶室位置的车窗,胡与朋友通电话,并开车前行,在确定不会给刘造成伤害后,加速通过车库减速闸。由于胡的车左倒车镜内转,胡当时没有看到刘倒地,而且胡一直在通电话,车窗也关闭,根本不可能听到刘倒地和发出的叫声,“他俩有感情基础,胡不可能故意杀害前妻,事故只是个突发事件”。

  近日,记者对案发现场进行了回访。案发当晚在停车场内值班的两名保安员已离职。当晚值班的保安队唐队长当晚参与了事故处理。他说,两名值班保安员告诉他,胡当晚下来发动车子后在车上打电话,女事主穿着睡衣、拖鞋跟了下来,拍打车前盖,但胡没有打开车门,随后看到车子加速往出口开,随后就听到了女事主的惨叫声,由于两名保安员和车子之间有20多米距离,视线被一些柱子挡住,无法目睹具体的事发经过。

  惨叫发生后,车子一直往前开,两名保安员赶紧追赶车子,车主可能听到喊叫声,随后停下车,绕回事发地点,将女事主送往医院。

  案发后,福田公安分局以故意杀人罪向市检察院提请逮捕胡某,但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不符合故意杀人罪为由,拒绝批捕。随后,福田检察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对胡某批捕。

  但刘的姐姐对此不满意,开始了多番上访。

  据市公安局信访办一寇姓负责人介绍,刘的姐姐的上访引起市公安局领导高度重视,今年8月,全国公安机关大接访期间,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市公安局局长李锋亲自接待了她,批示市公安局刑侦支队成立专案组重新调查此案。

  模拟结论认为珠宝商故意犯罪

  市公安局刑侦支队一副支队长亲自组织15名刑侦专家,在刘的被杀现场,进行了模拟杀人现场实验,并于10月5日作出了《金海燕花园刘死亡案现场实验记录》。

  近日,福田公安分局根据实验的结论,坚持提请市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对胡提起公诉。目前,市检察院正对警方的侦查结果进行审查。

  参与模拟实验的市公安局技术处一赖姓负责人介绍称,案发时虽然有两名保安员在车库内值班,但不是目睹了刘某被杀的具体经过,做模拟实验,就是模拟案发时现场的情况,创造条件客观、科学地还原案发情况,“但不是就意味着就证明了对方故意杀人,只能是证明案发时的一种犯罪情节。”实验使用了一名和死者相当体重、身高的保安员,实验的过程带有一定的风险。“这个实验是深圳警方第一次系统地模拟杀人现场实验,采用了一些先进的模拟手段”。

  ■实验项目(节选)

  碾轧木块司机可感明显颠簸

  ●汽车颠簸实验

  实验目的:确定汽车行驶状态,驾驶员能否感受到汽车碾轧到物体。

  实验过程:实验人员驾驶广州本田吉普车从A点起步以15公里每小时、20公里每小时、40公里每小时的速度到D点碾轧高度为19厘米、用棉被包裹的木块,经过多次反复实验,在碾轧过程中车体有明显的颠簸,且驾驶员能明显感觉到颠簸。

  实验结论:根据实验结果,用不同速度碾轧用棉被包裹的小木块在碾轧过程中车体有明显的颠簸,且驾驶员能明显感觉到颠簸。

  ●行车中拖拉模拟人体实验

  实验目的:确定死者裤子上的磨损及表皮损伤是由何种方式形成。

  实验过程:

  1.实验人员驾驶本田吉普车在案发现场从A点起步驶向D点。

  2.使用一个柱形物体,取一猪脚捆绑于柱形物体的一端,外套与死者事发时所穿同样类型的睡衣。

  3.汽车行驶过程中用手拖拉此柱形体在车门后排座位与地面以一定角度接触拖拉,在衣服上形成了明显的破损痕迹,猪脚亦形成表皮剥脱。

  4.汽车以20公里每小时、30公里每小时、40公里每小时的速度行驶到D点抛离捆绑猪脚的柱形物,形成了撞击痕但衣服无明显的破损痕迹,猪脚无明显的表皮脱落。

  实验结论:根据实验结果,捆绑猪脚的柱形物所套衣服上的损伤和破损只有在汽车行驶过程中拖拉的情况下才能形成。

  ●车辆与人的状态关系实验

  实验目的:确定女事主事发时与车的状态关系。

  实验过程:

  1.请一名身高、体重与女事主同样的天安派出所保安员,其双膝着地。

  2.检验汽车的左侧车体,在车辆左侧可供抓住使人与车同时前进的四个部位,分别是车头前盖和雨刮器形成的边缘缝隙;车辆左侧前后门拉手;车辆车顶行李架;车辆左侧车窗框下缘。

  3.结合尸检的损伤情况分析死者的损伤形成过程,让保安员在车左侧上述四个部位模拟形成损伤的各种可能。保安员在面向车辆,双手拉紧前后门拉手,汽车与人运行过程中,人体重心下移,双腿着地接触地面会形成大面积的身体拖拉损伤痕迹。其它三项实验无法证明车辆与人体运行过程中,形成膝部拖拉痕和左手臂上伤痕。

  实验结论:根据实验结果,人左手臂跨在驾驶室车窗下边缘上,车辆行驶过程中拖拉、倒地才会形成类似女事主的身体损伤。

  ■法律争议

  实验结论能否做直接证据?

  “实验的结论不是直接证据,只是一个参考依据,不具有权威性。”胡的代理律师汪洋认为,实验记录没有排他性,只是证明了一个例子,比如实验人员想证明车子碾轧了头部有颠簸感,在实验前就定论了车子碾轧过头部再做实验,这是不客观的。因为尸检对正面碾轧头部没有定论,省公安厅的鉴定也只是证明车轮和面部有接触。

  而死者的代理律师林实则认为,“实验记录”只是通过非常精密实验和非常详实的数据来还原案发经过。“这次实验将所有可能出现的细节都考虑了,因此具有权威性,可以直接作为证据使用”。

  那实验的结论能否直接作为证据呢?记者就此咨询了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知名律师周德智。他说,侦查实验是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获取证据的一种手段,但不能作为直接证据引用,还要有其它证据相互佐证,比如要有被害人说法、目击者的证词、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以及物证等,形成一个证据链,才能确定犯罪事实。

  来源:南方都市报选稿:韩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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