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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异后父亲强行探视儿子 发生殴打嘴被咬伤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16日10:11 中国广播网

  中广网乌海12月16日消息(记者文伟 乌海台雷彩霞、李泽) 2000年9月原告李某某与前妻离婚,儿子由前妻抚养。之后,前妻与被告张某结婚,2005年7月23日中午,原告喝酒后去被告家看望与其前妻所生的儿子,李某某在张某院门外叫了几声儿子的名字,没有人开门,李某某强行将院门打开进入,张某从家中出来,双方发生争吵,进而发展到殴打。在殴打过程中张某抱住李某某将其嘴咬了一口,李某某先后经乌达矿业公司医院转至宁夏医学院附属医院治疗,经伤情鉴定构成轻伤,共发生各种费用2618.16元。

  乌达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未征得被告同意,借口看望小孩酒后闯入被告家中,发生争执,导致在撕打中将原告的嘴咬伤,原告在起因上应负主要责任,被告未能冷静处理这件事,一时冲动将原告咬伤,在损害后果上被告应负主要责任,鉴于此,被告张某负担赔偿费用的60%即1570.90元,原告李某某自负40%即1047.26元。

  离婚后,子女往往随父或母一方生活,行使探视权是不直接抚育子女一方的权利,也是实现亲情交融的手段。但是要正确行使这种权利,否则会给孩子幼小的心灵蒙上过多的阴影。探视应该从增进孩子与父母的亲情,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的角度出发,采取恰当方式,给孩子创造一个温暖、愉快的生活和发展空间,使其与其他孩子一样快乐茁壮成长。本案中的当事人为探望孩子发生争吵至撕打,孩子怎么能感受到温暖和安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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