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社会新闻 > 正文

不能少算漏罪“这笔账”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16日10:46 温州都市报

  本报讯原永嘉县农村信用社鲤溪分社副主任李某在服刑期间被核实少算了一笔账,于是被押回永嘉再次接受审判。12月14日,永嘉县法院以挪用资金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二年,与原挪用资金罪被判处的有期徒刑6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6年6个月,同时责令李某退赔违法所得13.8万元。

  李某在任永嘉县农村信用社鲤溪分社副主任时,在2001年至2002年4月的一年多时间
内,利用“收贷不入账”、“截留他人贷款”、“趁他人来贷款时搭车”等手段挪用资金72.7万元。东窗事发后李某主动投案,于2003年12月被永嘉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

  2003年10月9日,李某曾如实供述了其借用他人名字挪用资金13.8万元的事实,但当时由于取证困难,公诉机关并未对李某就该笔款项提出指控。此后该笔款项得到核实。

  法院认为,李某原向公安机关主动投案后,在前罪判决之前曾如实向公安机关供述了挪用资金13.8万元的事实,应认定属于自首,依法可予以减轻处罚。在李某服刑期间发现漏罪,依法应数罪并罚。

  据悉,漏罪是指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的判决宣告以后,又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还有其他没有判处的罪。对有漏罪的犯罪分子的数罪并罚,应当按照刑罚的规定确定,即首先对漏罪进行判决,确定漏罪的执行刑期,再与前罪判决的执行刑期合并计算总和刑期,决定数罪并罚的执行刑期,最后减去前罪已执行完的刑罚,剩下的就是犯罪分子还应当执行的刑期。周俊朗永法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