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国土资源厅副处长任内9个月受贿50余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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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16日13:24 乌鲁木齐晚报 | |||||||||
(乌鲁木齐晚报记者聂勇 实习生 沙涛)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资源处原副处长那某担任助理调研员期间,9个月内收受贿赂56.2万元。12月14日,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那某有期徒刑12年。 那某原系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资源处副处长(下称国土资源厅)。公诉机关指控称:20
庭审时,那某否认其犯有受贿罪,辩称她收受张某50万元是转交给国土资源厅矿产开发管理处李处长的。后来李拒收,她曾多次打电话让张某拿走,张某表示以后再说。另外王某给的钱是委托她丈夫购买越野车的。 那某的辩护人认为,张某所办采矿证变更手续是由李处长负责经办的,而那某是勘查处普通工作人员,没有利用职务之便,那某收受张某50万元是一种中间介绍行为。那某收受王某6.2万元没有证据证实是为其谋利,且那某能如实交代犯罪事实,希望法庭从轻处罚。 法院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那某利用职务便利,收受56.2万元的情况属实。对于那某及其辩护人的辩解意见,经查,张某因无法办理采矿证,那某受贿后,通过李处长给张某公司办理了采矿证变更手续,事后,那某将受贿款以其母名义在一家公司出资入股,足以证明那某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请托人贿赂,构成受贿罪。另外,对于那某辩称王某给她的钱是委托其丈夫买车的理由以及辩护人认为那某没有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的辩护意见,与法院查明事实不符。 法院认为,那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贿赂56.2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那某归案后交出全部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一审判处那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没收受贿所得56.2万元。 对于一审判决,那某当庭表示将考虑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