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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定被告确系剽窃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16日14:41 今晚报

  本报讯 河南大学著名宋史研究专家周宝珠教授诉本市某高校副教授沈履伟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经过三次公开开庭审理,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昨日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定被告沈履伟的行为构成剽窃,责令被告沈履伟及天津古籍出版社立即停止复制、发行含有被侵权文章的《求是集》一书,同时责令沈履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在报纸上刊登向原告周宝珠赔礼道歉的声明,并向原告周宝珠赔偿精神损失费2000元人民币。

  根据当事人的举证、质证、鉴定结论等,市二中院查明,原告周宝珠系河南大学教授。其撰写的文章《略论吕惠卿》于1982年1月发表在上海古籍出版社出版的《宋史研究论文集》第335页至349页。该文章对北宋官吏吕惠卿变革蒙冤的历史进行了研究和探讨,文章题目下署名为周宝珠。

  2003年2月被告沈履伟欲出版《求是集》一书,于同年2月25日与被告天津古籍出版社签订图书出版合同。合同中约定:由天津古籍出版社负责出版的书籍名称为《求是集》,著作权人为沈履伟;本书稿不付作者稿酬;如有著作权问题,天津古籍出版社不承担任何责任。同年4月《求是集》一书出版,其中《吕惠卿论》一文位于该书第243页至256页,但除题目略有改动及注释括号由圆圈改为方括号外,全文内容包括38处注释与原告周宝珠《略论吕惠卿》一文完全相同。

  从天津古籍出版社提交的《吕惠卿论》一文原稿可以看出,该稿件复印自其他书籍,复印时首页题目及作者名称被遮盖,在遮盖空白处手写了题目:《吕惠卿论》,字迹经鉴定系被告沈履伟所写。另外,文中注释的括号系古籍出版社所改。同年10月28日,因《求是集》一书出现其他著作权问题,沈履伟与天津古籍出版社签订补充协议,双方以甲方(沈履伟)承认存在使用他人作品不当的问题,一致认为此书不宜再印制发行,由甲方重新修改后再交乙方(出版社)。另查天津古籍出版社原拟出版《求是集》一书800册,2003年4月制作100册。

  法院认为,被告沈履伟未经原告允许,擅自将原告的文章通篇复制,仅将题目作略微改动,即作为自己的文章,送交天津古籍出版社出版,其行为构成剽窃原告作品,侵犯了原告依法享有的署名权、复制权、发行权。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应承担法律责任。沈履伟辩称出版原告的作品系其妻在代理事宜中误用;而其遮盖住题目和作者姓名进行复印是为了与其他文章进行比较研究。该说法既不符合实际情况,也不符合一般学术研究的做法,无法令人信服。另外,在首页遮盖后复印的空白处手写题目:《吕惠卿论》,字迹经鉴定系被告沈履伟所写,亦能说明并非误用,确系故意。被告沈履伟作为大学教师,理应清楚将他人的作品作为自己的文章发表是一种剽窃行为,其后果不仅直接侵犯了原作者的署名权,而且容易使相关读者对该文章的原作者产生误认,从而对原作者的社会评价、名誉和人格尊严带来负面影响。被告沈履伟的侵权行为主观过错明显,侵权情节较为严重。

  法院同时认为,被告天津古籍出版社作为出版单位,应对出版书籍文章的权利状况进行合理的审查,对被告沈履伟提供的稿件来源进行必要的核实,而被告古籍出版社在出版被告沈履伟编著的《求是集》一书时,对被诉侵权文章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亦违反了有关出版发行的法律规定,其提供与被告沈履伟签订的出版合同,不能对抗第三人依法享有的著作权,因此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综上,法院认定被告沈履伟的行为构成剽窃,属于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被告天津古籍出版社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亦构成侵权。原告要求判令二被告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因具有相应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据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孙启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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