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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立下遗嘱房子赠给保姆》后续报道——市中院作出终审裁定房屋未取得产权保姆不能享有权利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17日00:15 大连晚报

  本报讯本报11月1日《雇主立下遗嘱房子赠给保姆》一文报道了由于一位保姆照顾崔先生一家人10年,崔先生生前立下遗嘱,作为夫妻共同购买的80平方米的房子自己死后属于自己的一部分份额全部遗赠给保姆,他人无权干涉。由于崔先生的妻子王女士等家人不同意遗嘱中将属于死者的房子遗产部分遗赠给保姆,引发了一场官司。沙河口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本案中涉案的一套80平方米房子虽然没有取得产权证,但已实际享有,因此崔先生应享有的产权份额包含在80平方米房屋产权中,保姆可通过折价,适当补偿等方式获得。法院一审判
决崔先生妻子给付保姆房屋款7万元。王女士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到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前,市中院经过审理认为,遗赠人崔先生以自己在生前的身份、地位及部队相关政策,具有获得涉案房屋产权的资格和可能,由于涉案房屋正在参加部队的房屋改革,死者崔先生取得房屋产权的权利没有实现,所以不具有处分该房产的权利,只是一种期待权利。受到遗赠的保姆对受赠的房屋份额,也是一种期待权利,保姆要求确认对遗赠的房屋享有部分权利的条件还不具备。

  市中级人民法院于日前作出终审裁定,撤销沙河口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驳回保姆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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