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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摄影师起诉 刘欢终审无责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17日01:37 新京报

  二中院判决上海新索公司单独向摄影师道歉

  本报讯(记者 陈俊杰)昨日下午,“摄影师李征状告刘欢侵犯署名权”一案发生大转变。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撤销一审法院认定刘欢担责的判决,终审判决刘欢无过错,上海新索音乐有限公司单独向李征道歉并赔偿4500元。

  2004年1月18日,刘欢和妻子等人为其演唱会宣传,与摄影师李征签订了一份《协议书》。约定李征为刘欢拍摄宣传图片一组,照片归刘欢所有,但著作权归李征,刘欢演唱会组委会如在其印刷品及宣传图片中采用李征拍摄的图片,需在明显位置标注“摄影:李征”。

  后来李征发现,在上海新索音乐有限公司出版的《刘欢经典20年双白金珍藏锦集》的宣传海报,以及首发仪式的背景图案上使用了他拍摄的图片,但未署名。

  李征认为刘欢和新索公司侵犯了他的署名权,请求法院判令刘欢和新索公司停止侵权并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以及相关费用2.4万余元。

  一审法院认为,新索公司侵犯了李征的署名权,应该道歉赔偿。虽然刘欢在给新索公司图片时告知了摄影者的姓名,但他对新索公司侵权行为采取一种放任态度,存在主观过错,应当与新索公司共同承担责任。

  宣判后,刘欢不服提起上诉。他认为,一审法院推定自己存在主观过错,是扩大了他应该注意义务的范围,违反民法的公平原则。刘欢还向法院提交了一份调查笔录,以证明刘欢已经告知新索公司,图片摄影者是李征,海报及发片会均由新索公司负责,无需告知刘欢,也不需要刘欢进行审查。

  二中院审理认为,新索公司使用图片过程中未署名,已侵犯李征所享有的署名权,而刘欢将图片提供给新索公司时已经告知作者为李征,这个行为表明,刘欢在许可他人使用图片时,已对维护著作权人李征的利益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因此刘欢与新索公司之间不存在共同的过错,刘欢不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法院终审判令新索公司单独在报纸上向李征赔礼道歉,并赔偿李征4500元。

  昨日,刘欢和李征均未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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