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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社区将配人民调解员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17日06:40 华商网-华商晨报

  以后,您与他人发生矛盾或纠纷时,不必打官司也能很好地解决了。

  有一个人群会义务调解您的矛盾或纠纷,这些人就是即将在我省各地出现的“人民调解员”。

  记者从省政府获悉,根据我省近日下发的《辽宁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规划(2005~2
009)》,在目前仅有少数基层设有人民调解员基础上,2006年底前我省每个乡镇、街道和社区、村委会都将建立人民调解组织。

  人民调解组织全部建立后,我省将至少有27万名人民调解员持证上岗。

  【具体做什么】

  人民调解员就是对婚姻、家庭、邻里、损害赔偿、劳动争议、医患纠纷、村务管理、土地承包及流转、征地拆迁和补偿等矛盾进行协调,将民间纠纷化解在基层,将“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由谁来担任】

  据介绍,目前人民调解员将由基层组织的工作人员兼任,而且是义务性质的,不发放工资,不过每年我省将对工作突出人员进行表彰奖励。我省将出台《辽宁省人民调解员管理细则》,对人民调解员的选任条件、持证上岗、调解员等级以及培训等做出详细规定。

  【调解对象有哪些】

  可以是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他社会组织之间的矛盾,也可以是法人组织之间的矛盾。

  【调解结果权威性】

  省司法厅有关负责人表示,为了维护人民调解制度的法律权威,有民事权利义务的调解协议具有合同性质,具有债权债务内容的调解协议经公证以后具有强制约束力,可以申请强制执行。如若对调解协议提出异议,必须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该负责人强调,双方当事人是否愿意调解,是否愿意达成调解协议及对调解协议愿否自动履行,均由双方当事人自愿。

  同时,被调解人达成协议后又反悔的,任何一方当事人都可以继续请求基层政府处理,也可以向法院起诉。

  【人民调解啥好处】

  “上法院打官司是有成本的,而人民调解没有成本。”辽宁大学行政法教授张弘说,“如果大多数纠纷都在民间解决,能节省大量社会资源。”

  此外,张弘表示,在行政机关和司法活动中经常遇到的“合法不合情,合情不合法”的矛盾,人民调解可以实现情与法的融合。

  “作为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人民调解是我国特色。”省司法厅有关负责人说。

  本组稿件由本报记者杨海峰采写

  ■各方声音

  沈中院:与司法调解互相补充

  人民调解会不会影响法院等司法部门正常职能的发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宣传处处长王贵庭昨日肯定地表示“不会”。

  司法调解是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的最后一道保障和救济手段,法律效力最高。

  人民调解承担了家庭、邻里纠纷等社会矛盾的预防、化解,是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这两种方式之间存在着很强的互补性。

  调解员:不被理解最苦恼

  据沈阳市东陵区司法局统计,从2003年9月至2005年10月,东陵区共排查各类矛盾纠纷683件,调处成功678件,调处成功率达99.1%。

  兼任人民调解员的沈阳市沈河区某社区书记刘长军的话代表了部分人民调解员的心声:“有的群众对我们的调解工作十分抵触,说我们管闲事。不被群众理解最让人苦恼。”

  专家:适当补贴以稳定队伍

  辽宁大学行政法教授张弘建议,应提高人民调解员的社会地位、法律地位、政治地位,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应有一定比例人民调解员,并应考虑建立专门的人民调解员队伍。

  同时,政府应将人民调解工作的经费纳入财政保障体制,以确保正常的法律、心理的业务培训,保障办公和人民调解员补贴支出的需要,以维护队伍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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