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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干22天倒贴200多元(讨薪行动)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17日09:09 南京报业网

  【金陵晚报84686500热线报道】范小姐在一家商场的服装柜台上班,11月份她决定不做了,从11月22日开始她就没再去上班。12月份她去领工资,却被告知因为旷工8天,每天要扣100元钱,最后工资不够扣,还要再从400元押金中再扣200多元。

  范小姐介绍说,她是8月份转正的,11月份她决定回大厂,找份离家近的工作。从11月22日开始,范小姐就不再到店里上班了。

  12月份,范小姐到店里去领11月份的工资,人事部的人告诉她,11月22日后的8天,都算她旷工。按公司规定,每天扣100元,总共要扣800元。范小姐的基本工资是750元,11月份22天的工资不够扣,还要再交200多元才够。当初进来时,她交了400元押金。所以,要是她还不到店里去,就要从400元押金中再扣200多元。

  昨天下午,记者联系到该服装柜台负责人事的陈小姐。陈小姐说,她也在找范小姐,因为她还能拿回100多元押金。陈小姐说,因为她说走就走,给公司造成了一定的损失。不仅要临时安排人加班,还要紧急招人。而且范小姐也没有办交接,另外从22日后的社保,也已经替她交了。记者问她,为什么每天要扣100元?陈小姐说:“这是公司规定,店里的人都知道。”

  范小姐对于公司的决定很气愤,她说:“我以为跟店长说过就可以了。现在弄得我不仅22天工资拿不到不说,还要倒贴200多元,这是什么道理?”

  为此,记者咨询了江苏当代国安律师事务所的许利律师。许律师说,首先根据《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收取劳动者抵押金、抵押物、保证金、定金等。所以,这家店收400元押金肯定是不对的。

  其次,劳动者上班22天,还要倒贴钱,这也是违规的。根据劳部发犤1994犦489号《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中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按照这项规定,范小姐再有错,公司最多也只能扣其当月工资的20%。

  鉴于以上两点,范小姐可以到所在区劳动部门申请劳动仲裁。(王春霞)

  (编辑小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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