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好处帮疑犯逃避处罚四川绵阳一医政股长被判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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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17日09:27 云南日报 | |||||||||
新华社成都12月16日电(记者任硌)四川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近日依法对绵阳市涪城区卫生局医政股股长过勇受贿、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一案进行公开宣判:被告人过勇犯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犯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2004年5月至6月,被告人过勇利用担任绵阳市涪城区卫生局医政股股长的职务之便,在为绵阳市涪城区开私人诊所的赵莲英、赵某办理相关手续过程中,分别收受赵莲英、赵
经法医鉴定,孙瑾的损伤程度属重伤。2005年2月24日,孙瑾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受理初查。2005年3月7日,绵阳市公安局涪城区分局干警前往绵阳市涪城区卫生局调查赵莲英在为孙瑾作牙齿美容手术时是否具备执业资格、其行医是否合法,并要求该局出具书面意见。被告人过勇为帮助赵莲英逃避处罚,在明知赵莲英是2004年7月才提交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的前提下,仍将赵莲英的执业申请时间提前到2004年5月20日,并据此向公安机关出具了关于卫生局认为赵莲英系合法执业的虚假说明,通知赵莲英重新伪造了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并销毁了赵莲英的原始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及配套材料。2005年3月29日,涪城公安分局以赵莲英涉嫌非法行医罪,向涪城区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该院根据绵阳市涪城区卫生局出具的虚假情况说明及伪造的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于2005年4月4日以赵莲英不构成非法行医罪,作出了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造成了赵莲英逃避刑事追究的严重后果。 涪城区法院认为,被告人过勇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触犯了刑律,构成了受贿罪。被告人过勇身为负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其行为还构成了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根据被告人过勇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法院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