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外另收热能建设费物价部门认定是违规行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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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17日10:16 江南晚报 | |||||||||
本报讯售房合同附件上写明“小区集中供热水”,但房子交付时却要业主另外加付热水系统建设费4000元,这样的做法对不对?昨天,面对赛维拉假日花园橙园社区(单身公寓)众多业主的投诉,锡山区物价投诉部门回应说,这一做法不对,他们将对违规单位作出处理。 近日赛维拉单身公寓开始交房拿钥匙,通知业主要交“热能系统建设费4000元
业主陈小姐拿出她今年8月的购房合同,记者看到,在“住宅单位装修及设施”一条里,说明“设小区集中供热水系统”。她拿出的另一份交房须知规定还要交“热能系统建设费4000元”。 记者跟赛维拉假日花园售楼处联系,售后服务部门解释说,这是业主对合同理解的不同,合同只是说小区内有热水供应系统,并没有说不用交钱。 现在另收热能建设费是这笔钱在物价核价时没有打入建楼成本。 记者了解到,赛维拉假日花园的单身公寓是高档商品房,不属于物价部门核价的范围,是开发公司根据成本和市场自主定价,但自主定价也要遵守法律法规。 物价部门工作人员说,赛维拉另收供热水系统建设费违反《合同法》、《价格法》、《明码标价规定》及《住宅商品房销售一价清规定》,合同上的建造标准已说明所售房子含有这么多提供的内容。销售商不得在明码标价之外另行加价,如果这样做就是欺诈行为。 (金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