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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摔伤告赢市政公司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17日11:21 合肥报业网-江淮晨报

  本报讯近日,包河区法院一审判决因在路边挖坑未能设置明显警示标志而造成人身损害的合肥市市政第一分公司败诉,赔偿受害人谢某医药费等1.6万余元。这已是今年记者获悉的我市第二起市民状告市政公司(或分公司)胜诉的案件。第一起案件是今年7月份,合肥市民郑克义骑摩托车回家不慎撞上了三里街立交桥桥墩,他认为是桥墩没有设明显标志所致。

  坑道边没有警示标志

  今年7月16日下午5时许,市民谢某欲从合肥市制药厂西侧东流路回家,当时市政第一分公司正在对东流路拓宽修路,在东流路北边开挖了约3米深、3米宽的坑以埋设、安装地下管道,同时坑中间的窨井已砌至与东流路路面水平。但深坑现场未设置警示标志,也未采取安全措施。附近居民为行路方便便以窨井为中间支撑点,在窨井南北两边各搭了一块木板。当天,其中的一块木板被拿走,当谢某踩着一块木板行至窨井上,再从窨井往路边跳时,不慎掉进坑内。后谢某住院治疗,诊断为左胫骨上端骨折、右股骨下端撕脱性骨折。为此,谢某起诉要求市政第一分公司赔偿医药费等费用3万余元。

  包河区法院认为,作为市政施工单位,没有采取安全措施造成谢某受伤,对此有过错。但同时谢某也存在预知自己后果的过错,故法院在判决中减轻了市政第一分公司的赔偿责任。

  不设警示标志是一大祸患

  事实上,在我市众多的道路施工当中,未设警示标志、无安全措施的不在少数。近段时间以来,宿州路北段正在扩修,但已有多位市民反映了该路段存在缺乏警示标志、存在安全隐患的问题。昨天,记者在现场看到,虽然该路段实行了封闭,禁止车辆通行,但仍有不少的人需要从此通过。路边挖了许多的深坑,有的就是以一块木板搭在上面供人通行。不要说夜里人看不清,就是白天走在上面,不小心也可能会掉下去。一位建筑业人士指出,过分追求经济效益,忽视安全,必将后患无穷。

  (孔霏 雪域 陈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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