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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租人该不该退租金?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17日22:22 今晚报

  本报讯 在与房屋出租人签订了一年的租赁合同后,使用还不到半年,承租人便接到了腾房通知。原来出租方并非该房的所有人,而是承租房屋后进行转租者,因其拖欠房租,故被诉请腾房。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房屋的现承租人一纸诉状将转租人告上法庭,要求法院撤销双方的房屋租赁协议书,并责令被告退还其已交纳的6个月租金、房屋改造及装修费等。两审之后,法院最终判令被告返还原告1个月的租金。

  原告武某诉称,去年9月1日,他与施某签订了房屋租赁协议书,承租了坐落于本市塘沽区的四间平房,双方约定房屋租金为每月1200元,租赁期限为1年。他当时交付了半年的租金7200元。但是,今年1月18日,他突然接到腾房通知。经了解才知道,他所承租的房屋属塘沽区一家公司所有,并非施某所有。而在租房期间,经施某同意,他还对新租房屋进行了改造,花费3260元。武某认为,施某明知该房屋属上述公司所有,自己无权对外出租,却故意隐瞒事实,给他造成经济损失,为此,诉请法院依法撤销他与施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书,并责令施某退还其房屋租金7200元、房屋改造及装修费3260元。

  法庭上,被告施某辩称,在与武某签订租赁协议后,武某将该房私自转租给他人,从中牟利,房内装修都是由他人出资的,武某索要装修费是不当得利,且武某在搬走时所有的水电费都没结清。因此,施某表示不同意武某诉求,但同意终止协议。

  经开庭审理及核实证据,法院查明,原被告于去年9月1日就诉争房屋签订了租赁协议后,双方都如期履约。武某使用房屋一段时间后又将该房屋转租给案外人刘某,此间,该房屋进行了装修。今年1月,刘某搬出该房屋,至今未再使用。原告武某未能提供证据证实他已与施某办理了交接手续。此外,法院另查明,诉争房屋的所有权人为塘沽区一家公司,其对施某转租诉争房屋之行为予以认可。

  原审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已交付的房租属正常的履约行为,且原告已实际使用房屋,故原告诉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据此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宣判后,原告武某不服,提起上诉。市二中院审理后另查明,因施某未按时向该房所有人塘沽区某公司交付租金,现诉争房屋已由该公司另租给案外人使用。二中院认为,武某与施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虽然施某非诉争房屋的产权人,但其提供了产权人出具的证明,证明产权人某公司认可其转租行为,故原审法院认定武某与施某签订的租赁协议合法有效,是正确的。关于武某要求返还租金的问题,《合同法》规定,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本案由于施某拖欠诉争房屋产权人塘沽某公司的房租,致使该公司收回了诉争房,而武某与施某的合同尚未到期,故武某有权要求施某减免租金。考虑武某实际使用了诉争房屋5个月,故施某应以返还武某1个月的租金为宜。据此,二中院作出如上判决。 (孙启明 刘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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