夺下人眼镜强行讨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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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18日10:15 大众网-半岛都市报 | |||||||||
本报12月17日讯(记者孙珂)昨晚,市民王先生行至泰安路时,突然被一乞讨男子从身后将眼镜夺走,该男子向王先生索要了12元钱后,才将眼镜归还给了王先生。记者今天采访了解到,该男子曾因多次夺人眼镜强行乞讨被警方查处,却因索取的钱财数额较小、情节轻微,难以追究刑责。但也有律师认为,该男子涉嫌抢劫,已构成了犯罪。 12元赎回自个儿眼镜
那名男子夺下王先生的眼镜后对他说,“我一天没吃饭了,给点钱让我买点吃的吧!”王先生想向该男子要回眼镜时,该男子竟把眼镜放在口袋里,接着向王先生讨钱。王先生无奈,只好掏出2元钱给了对方,不料该男子竟嫌钱少,拒绝将眼镜还给王先生,王先生只好又拿出10元钱给了该男子,才要回了眼镜。 赖乞丐曾被查处 就在昨晚事发地段,附近泰星网吧的两名服务员告诉记者,那名男子近期已在该路段靠摘眼镜“乞讨”成功多次。家住肥城路的刘先生12月15日晚也被强讨过。他说,眼镜被夺走后,考虑到对方也挺可怜,没有深究,便掏出了5元钱换回了眼镜。据中山路派出所的张警官介绍,警方也接到多次举报,民警也曾多次将其查处。 如何“定罪”意见不一 张警官说,此人使用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他人财物,涉嫌敲诈勒索,属于违法行为。但由于索要钱财大都在10元左右,且没有采取暴力手段,按照我国法律规定还构不成犯罪。因此,民警对其进行了批评教育,并把其强讨的钱归还给了市民。 而山东海利丰律师事务所的国丰华主任则认为,该男子抢走他人眼镜,本身就是一种抢夺行为,得手后又采取胁迫手段让市民交出财物,已涉嫌抢劫罪,不论其索取的钱有多少,都应追究刑责。 路遇“强讨”避之不及 王先生和刘先生的遭遇不禁让人想到:万一我们遇到此类人该怎么办呢?和对方动手,只怕对方没犯罪,自己倒先担责;可想躲却躲不过去。对此,记者采访了市城管的相关负责人。该负责人告诉记者,对于街头乞讨者,城管执法队员只能劝说,没有清退和罚款的权限。对于强行乞讨,城管队员往往采取批评教育的方法,但往往治标不治本。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