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无罪”给见义勇为注入“强心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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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19日04:00 舜网-济南日报 | |||||||||
“被告人张德军无罪。”12月7日,备受关注的“见义勇为案”在成都市成华区法院公开宣判,当法官宣判时,旁听席上响起震耳的掌声。法院认定,伤亡后果是抢劫疑犯罗军等人为摆脱追赶而高速行驶造成的,胡远辉、罗军实施抢夺行为后,张德军等人驾车追赶二人,只是意图将逃跑的犯罪嫌疑人扭送公安机关。“所以,张德军驾车追赶胡、罗二人的行为是合法、正当行为。”(12月8日《新京报》)
人们对抢劫者恨之入骨,抢劫者不仅给人们财产权益带来直接损失,还给整个社会的和谐发展构成威胁。因此,“见义勇为案”自开庭以来,人们予以了高度关注。嫉恶如仇者认为,实施抢劫的人就应不得善终。并且,对于抢劫者的恶行,将其放在任何高度去谴责都不为过。也正因为此,当抢劫者的家属将见义勇为者告上法庭时,嫉恶如仇的人纷纷发出谴责之声,正如有人私下议论的那样:“恶人先告状,自己没有把儿教好,还要诬告好人……” 但是,从法律以及人生命尊贵的角度看,再凶恶再狡猾的抢劫者,他也充分享有生命健康权。我国《民法通则》第98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第101条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这里的“公民”是指取得我国国籍并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显然,报道中的抢劫者属于我国的公民。换句话说,抢劫者胡远辉、罗军等人也享有人格权、生命健康权,任何人任何组织不得对其进行侵犯。 同时,我国法律还规定,公民有人身自由权和生命权,除公安司法机关有法定理由并经严格的法律程序可以剥夺外,任何人任何组织不得限制剥夺。因此,抢劫者的家属将见义勇为者告上法庭也在情理之中。正如他们所说的那样:“希望大家站在公平的角度上讲话,见义勇为也应该有限制,没有限制是可怕的!……”也正是基于以上两种鲜明的声音,使得“见义勇为案”的审理、判决具有了非同寻常的法律意义。 法院最后的判决结果是张德军只是想扭送嫌疑人到公安机关,追赶胡、罗二人的行为是合法、正当行为,因此判决无罪。据报道,案件审理期间,很多人手中高举着“支持义士张德军,坚持严惩抢匪”条幅,他们认为如果张德军被判有罪,那以后谁还敢站出来见义勇为?英雄应该得到大家的支持。从这点来看,该判决是合乎民意的。而法院是在事实、证据的基础上根据法律条文做出判决的,如果判决确实公正。那么,在该“见义勇为”一案上,则实现了民意与法意的融洽。在崇尚法治、构建和谐社会的今天,这种“见义勇为”体现出来的法意与民意的融洽一定程度上必将给“见义勇为”注射一支强心剂!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