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川水利局原副局长受审 涉嫌受贿等三宗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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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19日05:17 荆楚网-楚天都市报 | |||||||||
荆楚网(楚天都市报)(特约记者 正恩 通讯员 舒友均 黄开宇 温怀举)16日,利川市水利局原副局长蔡兴明,因涉嫌受贿、私分国有资产,故意销毁会计凭证证罪一案,在利川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今年50岁的蔡兴明,因涉嫌受贿罪、销毁会计凭证一案,检察机关于今年6月11日对其刑事拘留,6月23日批准逮捕。
利川检方指控,蔡兴明于1995年8月至2001年10月期间,利用担任利川市水利局副局长兼水土保持办公室主任等的职务之便,借大量购买树苗、树种之机,收受侯某、赵某贿赂共计11.8万元,为侯、赵谋取利益。2001年10月,蔡任该市水土保持局局长,决定在局机关财务之外设立“小金库”。从2001年11月至2004年6月,纳入该“小金库”管理的资金有约89万元,其间以单位名义发给职工个人的“每月定额补助”和“年终奖”共32.47万元。 2004年6月27日晚,蔡兴明对本单位干部李某、赵某等称,自己搬家时不慎将原来保存的“小金库”账据烧了,并提出把剩下一年的账据也烧了,省得有关部门来查。经与赵某、罗某等人核对并确认“小金库”余额之后,蔡兴明将“小金库”在2003年7月至2004年6月期间约为15万元的账据拿到该局二楼楼梯间处烧毁。 利川检方认为,蔡兴明其行为应当以受贿罪、私分国有资产罪和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