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父子同为厂长行诈骗同堂受审 内江审理一起票据诈骗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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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19日06:32 四川在线-四川日报 | |||||||||
本报讯 (何伟赵春来记者钟振宇)两个企业的厂长在资不抵债、无资金保证的情况下,利用虚假材料,骗取中国工商银行内江市东兴区支行和资中县支行1800余万元资金的特大票据诈骗案,日前由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周忠远、周剑因票据诈骗罪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5年、10年。 周忠远、周剑系父子关系,分别担任内江有色金属厂、资中十三号信箱机械厂法定
1998年3月17日至1998年9月14日期间,周剑明知资中十三号信箱机械厂已资不抵债、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受周忠远的指使,采取相同手段,骗取工行资中县支行出具银行承兑汇票8张,共计870万元。由收款单位贴现后,除付贴现利息14万余元外,周忠远、周剑实际骗取工行资中县支行资金843万余元。 法院认为,内江有色金属厂、资中十三号信箱机械厂在资不抵债、无资金保证的情况下,利用虚假材料,采用诈骗手段,取得银行信任,签发银行承兑汇票,共骗取工商银行内江市东兴区支行和工商银行资中县支行1858万余元资金,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周忠远系内江有色金属厂法定代表人,且在资中十三号信箱机械厂票据诈骗犯罪中负直接责任;被告人周剑系资中十三号信箱机械厂法定代表人,且在内江有色金属厂票据诈骗犯罪中负直接责任,二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刑律,均构成票据诈骗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