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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父子同为厂长行诈骗同堂受审 内江审理一起票据诈骗案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19日06:32 四川在线-四川日报

  本报讯 (何伟赵春来记者钟振宇)两个企业的厂长在资不抵债、无资金保证的情况下,利用虚假材料,骗取中国工商银行内江市东兴区支行和资中县支行1800余万元资金的特大票据诈骗案,日前由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周忠远、周剑因票据诈骗罪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5年、10年。

  周忠远、周剑系父子关系,分别担任内江有色金属厂、资中十三号信箱机械厂法定
代表人。1998年2月16日至1998年9月14日期间,周忠远在内江有色金属厂已资不抵债、经营持续亏损、明知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指使周剑安排财务人员虚构该厂向成都远大轮毂制造有限公司购买铜、铝、铁等生产材料的交易合同,伪造交易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并由周剑等人提供虚假经营财务资料、虚拟还款来源等手段,骗取工行内江市东兴区支行出具的银行承兑汇票10张,共计1050万元。成都远大公司在工行郫县犀浦分理处贴现,除支付贴现利息35万余元外,周忠远、周剑实际骗取工行东兴区支行资金1014万余元。

  1998年3月17日至1998年9月14日期间,周剑明知资中十三号信箱机械厂已资不抵债、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受周忠远的指使,采取相同手段,骗取工行资中县支行出具银行承兑汇票8张,共计870万元。由收款单位贴现后,除付贴现利息14万余元外,周忠远、周剑实际骗取工行资中县支行资金843万余元。

  法院认为,内江有色金属厂、资中十三号信箱机械厂在资不抵债、无资金保证的情况下,利用虚假材料,采用诈骗手段,取得银行信任,签发银行承兑汇票,共骗取工商银行内江市东兴区支行和工商银行资中县支行1858万余元资金,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周忠远系内江有色金属厂法定代表人,且在资中十三号信箱机械厂票据诈骗犯罪中负直接责任;被告人周剑系资中十三号信箱机械厂法定代表人,且在内江有色金属厂票据诈骗犯罪中负直接责任,二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刑律,均构成票据诈骗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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