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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环评管理再添利剑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19日09:45 中国环境报

  本报记者 周雁凌 季英德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日前审议通过了《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环境影响评价中的规划环评、区域环评、公众参与、环评中介机构约束、建设项目分级审批、未批先建的处理等进行了明确规定,并于2006年3月1日起实施,山东省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将再添一把尚方宝剑。

  《办法》规定,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有关规划,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在编制过程中组织环境影响评价,编写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组织编制工业各行业、城市、种植业、渔业发展等专项规划的,应当在编制过程中组织环境影响评价,并向审批该专项规划的机关提交环境影响报告书。

  据山东省环保局副局长车纯滨介绍,区域环评是《办法》的制度创新之一,区域开发对环境影响较大,山东省的区域环评工作虽已开展,但由于缺乏刚性的要求和措施,一直推广不开。为了进一步规范开发区等区域的环评工作,《办法》要求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开发区域的管理机构,应当在编制开发区总体规划过程中组织环境影响评价,编写区域环境影响报告书,并报批准设立开发区的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在《办法》实施前开发区已开工建设或者已经建成、但未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在《办法》施行之日起两年内补办环境影响评价报批手续。

  车纯滨说,引入环境监理制度是《办法》的一大亮点。为保证施工单位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和要求施工,需要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对建设项目设计文件中环境保护措施的实施情况进行工程环境监理。《办法》中要求推行环境监理制度,对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对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落实环境保护措施的情况进行技术监督。

  针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权限范围不明的问题,《办法》规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实行分级审批制度,以列举的方式明确规定了省环保局审批环评文件的范围,并明确对化学原料、制浆造纸、石油化工、酒精生产、染料、农药、印染、电镀、淀粉制造及深加工、垃圾焚烧等污染较重或者涉及环境敏感区的项目的环评文件,应当由设区的市以上环保部门审批。对涉及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建设项目,在审查或者重新审核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有必要征求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和建设项目周围单位、个人意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论证会或者采取其他方式征求意见,作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重要依据。未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的建设项目,有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批准、核准或者登记备案手续。

  《办法》规定,建设项目未取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单位开工建设并已建成投产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产停业,并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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