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映山湖儿童溺水案公园不担责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19日10:56 江南晚报

  本报讯轰动一时的锡惠公园两龄童落水溺亡案(本报4月18日、7月8日报道),日前有了一审判决。无锡市北塘法院驳回了落水孩子父母的诉求。

  今年4月16日下午2时25分,周先生、曹女士带着两周岁的儿子到锡惠公园划船游玩,3时许回到映山湖游船码头。周先生将儿子抱上码头后,转身拿船上的衣服,回头发现儿子不见了。至5时左右,在码头边发现孩子溺死水中。6月10日,北塘法院受理了
周先生、曹女士状告锡惠园林文物名胜区管理处人身损害赔偿一案,原告方认为公园未按国家规定设置警示标志、在码头两侧安装护栏、配备救生员和救生衣,也未能认真办理上下船交接手续。亦未对寻找孩子尽责,应对孩子死亡负全部责任。请求赔偿包括精神抚慰金15万元在内的总计36万余元各项损失。

  据悉,此案的争议焦点为映山湖是否属于原告所说的应符合国家标准的“水上世界”。本案合议庭认为,映山湖码头不属国标定义的“水上世界”,而是一般游乐设施,其安全保障应与映山湖可能存在的危险性和风景的观赏性相结合。码头周边水深在40~59厘米之间,并无配置救生设施之必要。事发后,公园方面尽到了管理者的责任。原告主张委托管理人员代为看管,未予举证。幼儿无知,不应当脱离成人的关注,孩子之死,责任在原告。故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益补华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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