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一名女科长四年52次冒领低保费1.6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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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19日13:54 乌鲁木齐晚报 | |||||||||
(新疆都市报见习记者 宋峤 通讯员 张志勇 范淑华) 女科长利用职务便利,四年间52次以他人名义领取低保金共16048元,并全部占为己有。 12月18日,记者从乌鲁木齐市东山区人民法院获悉,法院以贪污罪判处被告王
2000年10月中旬,在卡子湾街道办事处工作的王水红,给朋友王利提出可以给其弟媳妇赵灵办理低保,并问王利要了赵灵的照片;事后王利向王水红提及此事是否办妥时,王水红说办不成,但始终未归还照片。 2005年8月的一天,王水红通过王利,将在乌鲁木齐市一商场上班的赵灵约至新民路一家蛋糕店中,她为掩盖贪污的事实提出让赵灵出具委托书、收据等,以证实低保费由自己转交给了赵灵。 9月13日,卡子湾街道办事处某社区副主任阿某在证言中称,自己曾为赵灵代领过低保费,交给了王水红。同日,社区主任梁某、书记何某证实赵灵申请低保的手续均由王水红代办。 法院审理查明,2001年初,被告王水红在卡子湾街道办事处街政科任科长期间,利用管理低保金工作的职务便利,采用伪造的虚假户籍证明,以赵灵及赵灵儿子王晨生活困难等名义,办理了两份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自2001年4月至2005年7月间,被告人王水红52次领取每月300余元由“赵灵”的名义办理的低保金,共计16048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水红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却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公款达16048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