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自行车刹车无效撞死行人被判交通肇事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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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20日02:03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 | |||||||||
本报讯 (锦检 记者郭龙) 从遂宁来的吕长军在成都街上骑自行车违章,将一个横穿马路的行人撞死,近日被锦江区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据悉,这是我省首例因骑自行车撞死人被判处交通肇事罪的案例。 新闻背景:今年9月14日下午,吕长军骑自行车搭载箩筐以及妻子潘某某,由成龙路方向沿石胜路右侧非机动车车道往成仁路方向行驶。下午3时30分,吕长军行至石胜路包江桥
相关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71条第1款规定,“自行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1.5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0.15米,长度前端不得超出车轮,后端不得超出车身0.3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