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命“的哥”是否有责? |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20日03:07 东南快报 | |||||||||
2004年4月20日晚10时30分左右,出租车司机杨某驾车经过一宾馆时,一男子上了车,让他逆向开往大桥。刚行不远,该男子从怀中掏出一把刀,猛然刺进他的右胸,并叫他开快点。杨某忍住疼痛,继续开车,当快到桥头收费站时,他利用减速的机会跳下了车。 此后的事情杨某自己也无法控制了:劫匪自己驾车,高速冲关。杨某虽然拦下一辆
同年9月5日,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起诉廖某。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时,被告人廖某却经司法鉴定被确认为精神病人。据此,法院判定廖某无罪。 今年3月,受害人李某和周某的家属又将精神病人廖某的监护人和被抢出租车司机及其所属的某出租车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赔偿两位受害人家属死亡补偿金、赡养费等各项费用共计9万余元。 争议焦点 弃车逃命有没过错? 那么,在这样一个交通事故当中,出租车司机杨某到底应不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呢? 受害人亲属认为,如果当时出租车司机在弃车逃跑时拔掉钥匙,或者多开几百米到收费站再求助,惨祸就不会发生。 他们认为,虽然被告廖某的犯罪是构成李某和周某死亡的根本原因,但行驶中的汽车是一种对周围环境具有极大危险的工具,而该车驾驶员却擅自放弃对它的管理,也是本案发生的原因之一,也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出租车所属公司则认为,原告的说法没有道理。因为公司及其出租车驾驶员杨某在此事件中均是受害者,公司的出租车被撞得稀烂,驾驶员杨某胸部被刺一刀。驾驶员在当时生命受到严重威胁的情况下,选择弃车逃命是完全正确的。 主持人: 这是一起不同寻常的车祸,劫匪是位精神病人,但他劫车后撞死了两名无辜的路人。作为该出租车的司机,杨某当时选择跳车也是迫不得已。那么,杨某在此事故中到底有无过错,应不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呢? A、不承担责任。 B、承担相应的责任。 读者手机短信发送至:1378889676913950282588 电子邮箱: haot6789@sina.com haot67896@sina.com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