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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机伤人案宣判 “无辜”一家获赔54万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20日05:08 时代商报

  时代商报讯(记者 刘冬梅 实习记者 丁瑶)一家四口去探望朋友,半路上突然被从天而降的塔机砸倒,结果造成一死一伤。小丽(化名)和父亲及外婆将生产塔机的某工厂和使用塔机的抚顺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天集团)告上了法庭。

  昨日,记者了解到,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对这件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已经宣判:塔机生产厂家赔偿原告各种经济损失54万余元,被告中天集团对上述费用承担连带责任。

  2004年2月28日15时许,小丽和爸爸、妈妈、姥姥一起去探望朋友,当一家人走到抚顺市顺城区临江路中段一正在建设的花园小区外时,一个庞然大物突然从天而降,将小丽和其母亲砸在下面,小丽的母亲当场被砸死,小丽被砸成重伤。而这个“凶手”竟是小区内一塔式起重机夭折的上半部分。小丽经过治疗,性命虽保住了,但经鉴定,小丽的伤残等级为9级和10级。

  事故发生后,抚顺市政府委托两家机构对该塔式起重机进行检测,最终认定:此次塔机倒塌事故是由于该塔机生产厂家制造的塔式起重机部件——螺栓质量不合格,导致断裂造成的责任事故,该厂家负全部责任。

  近日,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进行了审理。法院认为:被告塔机生产厂家作为起重机的生产者、销售者没有严格执行国家标准,使其产品成为不合格产品,且该不合格产品又给原告造成重大损害,对此厂家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告中天集团作为起重机的所有者、使用者,在明知生产者提供的产品多次出现质量问题后继续使用,直至事故发生,所以对事故发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因此,塔机生产厂家负主要责任,中天集团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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