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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立法“全国第一”集萃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20日05:14 深圳特区报

  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所制定的156个法规中,大约三分之一是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尚未制定的情况下先行先试的。在经济体制改革中,深圳这个“试验田”创下了许多个“全国第一”,在立法实践中,市人大也创造了许多“全国第一”。

  ●1993年制定了股份有限公司条例、有限责任公司条例,为当年国家制定公司法提供了宝贵的立法试验。

  ●1995年,在全国率先制定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形成独具特色的“深圳管理模式”。

  ●1995年,制定深圳经济特区公民无偿献血及血液管理条例,开创了我国立法推动无偿献血之先河,在全国引起强烈反响。深圳的成功实践受到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和卫生部的重视,特邀深圳市派员参加国家献血法的起草工作,直接促进了该法的颁布和在全国范围的实施。

  ●1995年,出台的律师条例,率先在律师体制、律师协会行业管理、律师提前介入案件、律师惩戒和律师职业风险责任制等方面进行了大量的改革和规范,不仅在加强律师行业管理,促进律师管理制度的改革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也为国家1996年出台律师法提供了宝贵的经验。

  ●1998年,制定了全国第一部政府采购条例,被称为规范政府消费行为的“阳光法案”。通过立法,建立政府采购制度,不仅推动了传统的财政支出管理制度的改革,而且节约了政府资源,加强了廉政建设。

  ●2003年,制定《深圳经济特区人体器官捐献移植条例》。这是中国首部人体器官捐献移植法规,全国各地媒体争相报道这一创举,中央电视台还现场直播了委员们的审议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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