液化气站建在行洪区“不能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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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20日07:01 华商网-华商晨报 | |||||||||
晨报讯(记者王欢)行洪区内不得有建筑物,但液化气站就恰恰建在了其中。 于是,水利部门作出“汛期前必须拆除”的处理决定。 日前,法院一审撤销了该决定,理由是液化气站具有合法手续,不能视为违法建筑物。
招标成功却被“责令拆除” 7年前,家住辽阳的李玉梅姐妹,以35万拍得沈阳市苏家屯区红菱镇久弘液化气站,成为久弘液化气站新主人。 今年4月,沈阳市苏家屯区水利局对“久弘液化气站”作出了“汛期之前拆除”的决定,理由是:非法在河道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 “‘液化气站’的确建在了北沙河的行洪区,但我们有相关合法手续,不是非法建筑!”李玉梅姐妹拒绝拆除。 随后,水利局又连续两次下达了“限期拆除”的《水利行政处罚决定书》。 6月,李玉梅姐妹将苏家屯区水利局起诉至法院,要求撤销“限期拆除”决定。 非违法建筑水利局一审“败诉” 一个月后,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防洪官司”。 李玉梅姐妹称,久弘液化气站各种审批手续齐全,有国家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及消防许可、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的合法手续。企业依法成立,各种证件完备,不是非法建筑,水利局认定的事实是错误的。 水利局认为:液化气站建在河道内违反《水法》,在河道内妨碍行洪的建筑物应予以处罚。水利局有权责令禁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 法院审理后认为:液化气站的确处在河道(行洪区)范围,但液化气站的房屋及其使用的土地均有国家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因此不能视为违法建筑物。所以水利局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虽有职权,程序上也履行了法律的相关规定,但在事实上证据不足。 今年12月16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撤销沈阳市苏家屯区水利局《水利行政处罚决定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