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一服刑人员“申诉”成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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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20日07:29 大众网-大众日报 | |||||||||
本报威海讯“想不到我随便写的一句话能引起检察官的重视。看来检察院搞的调查问卷真不是在搞形式。”12月15日,在威海监狱服刑的朱某激动地说。12月6日,他收到一份法院送达的刑事裁定书,认定其在监视居住期间完全失去人身自由,属变相羁押,应予折抵刑期6个月零6天。 今年7月,威海市人民检察院驻狱检察室与侦查监督处联手,在威海监狱开展“刑讯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监视居住并不能折抵刑期,但驻狱检察人员对朱某的质疑没有置之不理,而是立即对其情况展开深入调查。因原行政拘留所于2003年变更管辖,所址和人员均全部变动,原始档案无法找到。检察人员先后走访了公安机关办案人员,调查了当时同朱某关押在一起的被行政拘留的其他两名人员,取得了翔实的证据,终于查明了整个事件的来龙去脉。 2000年8月9日晚10时许,来自黑龙江省宁安市的朱某与几个朋友相约到一家饭店吃烧烤,因琐事与饭店老板发生争执,继而相互殴打,将该老板砍伤致死。案发后,朱某当夜逃离威海,直至2001年4月5日被抓拿归案,予以刑事拘留,羁押于威海市看守所。刑事拘留期限届满时,逮捕证据不足,但警方考虑到朱某系黑龙江省人,在本地没有固定居所,其又担任过跆拳道教师,有极好的武术功底,一旦释放有可能继续潜逃,增加缉捕的难度。于是,侦查机关遂于5月15日决定对其监视居住,将朱暂放在行政拘留所执行。直至11月21日证据查实后,朱某才被批准逮捕,转至威海市看守所羁押。法院判决时,从5月15日至11月21日的6个月零6天的监视居住期间并未计算在刑期内。 查明情况后,威海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认为朱某在监视居住期间完全失去人身自由,属变相羁押,应予折抵刑期。法院采纳了检察院的建议,依法给予朱某折抵刑期6个月零6天的刑事裁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