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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夫该支付择校费吗?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20日08:12 南京报业网

  □金陵晚报记者洪唯

  【金陵晚报报道】张先生与郑女士离婚后,一子一女由郑女士抚养,张先生每月给付子女抚养费300元。

  今年9月,郑女士为给儿子选择一所较好的中学,在没有与张先生协商的情况下,缴
纳了择校费3万元。后郑女士要求张先生给子女每人每月增加抚育费300元,并要求张先生给付儿子升入高中的择校费1.5万元。

  张先生以离婚时大部分财产都分给了郑女士,现在自己没有能力给付择校费为由,不同意郑女士的要求。

  拒绝给孩子抚养费及择校费,张先生的做法有法律依据吗?

  江苏南京信世达律师事务所律师郭宪军我国《婚姻法》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父母离婚后,一方抚养子女的,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法律规定中之所以没有明确规定各种费用的多少、期限长短和负担比例,是为了防止父母产生争执后,达不成给付抚养费的协议,从而影响子女的学习、生活。而司法实践中,只要父母一方有能力负担,就可以多负担一些生活费、教育费,而不必一定要双方平均负担。同时,生活不断变化,各种费用很难确定。

  所以,我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也规定,子女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有权要求不与自己共同生活的一方增加抚养费。本案中,张先生子女升入了高中,生活、学习费用有所增加,张先生应适当增加给付的抚养费。

  同时,张先生、郑女士离婚后,子女都随郑女士生活。郑女士选择为儿子择校支付3万元,这本无可厚非,但如果郑女士有让张先生负担一部分费用的想法,就应在事前主动与张先生协商。郑女士单方做出了决定,就使张先生丧失了为子女选择学校等诸多的权利,而只剩交款的义务,这对张先生是不公平的,所以他有权不支付择校费。

  (编辑涵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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