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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二卖不能怪台风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20日08:12 南京报业网

  □实习记者曾亚莉

  【金陵晚报报道】 海棠过境,房屋渗漏。卖方两次发函催告买方验房交付,买方以房屋渗漏严重影响居住为由,拒绝履行合同。苦等三个月无果,卖方将房子转卖第三人。

  日前,买方以房屋尚在争议期,双方合同仍未解除,买方就单方面撕毁合同为由将
卖方告上法庭,要求卖方双倍返回定金12万元。

  12月14日,六合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2005年7月中旬,买方刘耀与尚萍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双方约定将尚萍的集资房以35万元的价格卖给刘耀,定金6万,并约定同月28日交付首付金。后来,刘耀发现屋子的外墙漏水,便要求尚萍修理。到了付首付金的日子,刘耀发现屋子的外墙上仍有漏水的痕迹,便拒绝交纳首付金,要求尚萍继续修理。第二次修理完毕后,尚萍让刘耀验房,但刘耀始终没有去看房。

  8月3日,尚萍通过中介第一次给刘耀发了催告函,要求其履行合同约定义务。双方也在中介的调解下开始商讨解决途径。刘耀提出要求尚萍将房价降低6万并保证常年维修,尚萍认为条件过于苛刻,没有同意。

  8月23日,尚萍再次给刘耀发了催告函,随后刘耀也回函答复,提出要么解除合约,要么继续维修。

  急于将房出售的尚萍在与刘耀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将房子以33万元的价格转卖第三人,并在刘耀工作单位交付了房屋买卖契约和水电气转让手续。几天后,刘耀将尚萍告上法庭,认为其行为已经构成了一房二卖。

  原告刘耀认为,房屋渗漏并非简单的质量瑕疵,影响正常居住。他们在房子没有完全修好的情况下,拒绝交纳首付款,也属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不属违约。

  相反,他们多次提出要双方友好协商解决问题,但被告在房子尚有争议、并未解除合约的情况下,私自将房卖给第三人,已经严重违约,理当赔偿。

  被告的代理律师,江苏鸣啸律师事务所的王振民律师认为,原告的违约才是造成这场纠纷的因素。海棠台风过境,造成房屋渗漏,这只是质量瑕疵问题,并不影响入住,被告也只承担维修义务。而且被告在维修后,多次催原告验收房屋,但原告都不搭理,还称房子不要了。其拒不交纳首付款,使得合约不能继续,并在被告两次发函催告的情况下,对房子的归属不做任何表态,才是根本的违约。

  据悉,由于被告尚萍不同意调解,本案尚在审理中。(文中当事人系化名)

  (编辑涵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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