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告诫:用拾到的银行卡取钱是犯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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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20日09:23 云南日报 | |||||||||
新华社成都12月19日电(记者海明威)贵州两男子贪图不义之财,用火车上拾到的银行卡取钱,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日前被成都铁路公安处刑事拘留。 10月17日,贵州福泉某青年服务社职工曾某从贵州凯里车站乘广州至成都的1039次列车准备回家。上车后不久,他发现16号车厢地板上有一个钱夹,打开钱夹发现里面除有少量现金外,还有3张银行卡和1张身份证。于是,他悄悄捡起钱夹离开了车厢。
但是,当曾某和张某还在为天上掉了个大馅饼而兴奋之时,12月3日,成都铁路公安处乘警支队的民警走进了他们家里,将冰凉的手铐戴在二人手上,二人被刑事拘留。 2005年10月17日凌晨2时许,广州开往成都的1039次列车运行在贵州凯里福泉区段,乘坐16号车厢30号座的江西省安义县旅客骆某发现自己的钱包遗失。当日下午,骆某通过家人查询后发现3张卡内的21000元现金已被人取走,便当即向成都铁路公安处乘警支队报案。 接到报案的当晚,成都铁路公安处乘警支队迅速组成案侦组,全力开展案件侦查。骆送上所持银行卡的开户银行分别在上海和成都。通过对上海、成都两家银行的调查取证,侦查员们发现嫌疑人取款地集中在贵州福泉市所辖的两家银行。 成都铁路公安处民警在当地公安机关的大力协助下,通过对影像资料及嫌疑人情况的调查,确定了犯罪嫌疑人曾某和张某,于12月3日将2人抓获,并当场从曾某身上搜出尚未被销毁的两张银行卡。审讯中,两名犯罪嫌疑人在大量的证据面前如实交代了自己违法犯罪的事实。 曾某和张某两人因贪图不义之财,将捡来的别人银行卡内的巨额现金取出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6条第三款即“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所规定,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两名嫌疑人于2005年12月4日被成都铁路公安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刑事拘留。目前,此案仍在进一步审理之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