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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打赢工伤官司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20日10:13 安徽在线-现代农村报

  贵州省遵义市建筑工人陈光亮,酒后加班从高架摔落致伤,可在申请工伤认定时,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向他说了“不”。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新近的一纸终审行政判决:撤销一审法院的行政判决;撤销遵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不予认定工伤的通知书,并判令重新进行工伤认定。

   陈光亮系遵义城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黔渝分公司职工,2004年3月10日晚
12时左右,他在为公司加班时摔伤,被送到医院治疗,病历记载诊断神智清醒,“呈醉酒貌”。

  2004年7月15日,陈光亮向遵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后者作出工伤认定通知书,以陈光亮系醉酒导致伤害为由,认定其不属于因工受伤。陈不服,向遵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决定书维持了原认定结论。

  陈光亮一纸诉状,将遵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推上了被告席,要求法院依法撤销被告的工伤认定结论。一审法院维持了被告的认定结论。

  陈光亮仍不服,以被告作出的工伤认定结论和一审判决都混淆了“呈醉酒貌”、“醉酒”、“喝酒”的概念,误将“呈醉酒貌”等同于“醉酒”为由,向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工伤保险条例》还规定,“职工或者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遵义城建公司向被告提供的证据,“只能证明陈光亮喝过酒,而不能证明陈光亮喝醉酒”。作为被告的劳动主管部门“仅以医院首诊病历呈醉酒貌认定陈光亮系醉酒证据不充分,也不利于保护劳动者”。法院于是作出了支持陈光亮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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