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一厅级干部“借地生财”被判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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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20日17:57 云南日报 | |||||||||
新华社杭州12月20日电(记者傅丕毅、郑黎)浙江省宁波市一名副厅级干部利用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职务之便,大肆收受贿赂共计人民币865000元,近日被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8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曾任宁波市大榭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副主任(副厅级)、大榭开发区经济发展局局长、中信大榭开发公司副总经理的金若明,在2003年初至2005年2月期间,利用
案发后,金若明退清了全部赃款。法院认为,金若明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有法定从轻情节,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