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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在河北被错当作烟花市场爆炸肇事者遭拘留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21日01:29 京华时报

  

男子在河北被错当作烟花市场爆炸肇事者遭拘留
 胜诉后刘玉恒情绪非常激动。本报记者穆奕摄

  买烟花被当成肇事者拘留 法院判令警方撤消处罚决定

  今年2月,北京市民刘玉恒被河北三河市公安局治安拘留了15天,理由是他引发了烟花爆竹市场的爆炸。刘玉恒表示自己根本没有点燃烟花,并在北京朝阳法院提起诉讼。

  昨天,朝阳法院对该案进行判决,判令三河市公安局撤消对刘玉恒“治安拘留15日”的处罚决定。

  昨天上午9点,在朝阳法院听读宣判的刘玉恒,眼泪一直在眼眶里打转。

  听到胜诉的判决后,刘玉恒控制不住激动的情绪,双腿有些发软,妻子搀扶住他。他目送法官离去,深深鞠躬。

  回述起在河北三河市的拘留所里度过2005年春节时,刘玉恒泣不成声。

  买烟花被当成肇事者

  今年2月7日(农历腊月二十九)下午,家住朝阳区的刘玉恒和家人及朋友到三河市燕郊镇西侧的烟花市场买烟花爆竹。刘玉恒说,他正在一个摊位上挑选爆竹时,突然听到一声巨响,然后看到约200米远的地方开始冒烟。

  刘玉恒马上和朋友跑到一个地方躲避,随后又听到一声响,爆炸点附近一辆小轿车被点燃。刘玉恒说,当时他怕自己的车被烧,便跑向自己的车。但跑动行为使得他被怀疑是引燃市场的人,立刻有人围住砸他的车。

  刘玉恒马上逃离,并向赶来处理事故的民警报案。民警让刘玉恒到三河市公安局燕郊分局去落案。到分局后,刘玉恒向一名民警叙述自己被误解以及被砸车的事情时,另一民警夏某走进询问室,说“先忙爆炸的事,这个事先等会儿”。

  等了一个多小时后,民警夏某将刘玉恒叫出去。此时,刘玉恒等几个人被当作暂时“嫌疑人”,让爆炸时的三个目击者跟他们面对面辨认谁是引发爆炸的人。刘玉恒说,当时一个证人认出其中一个体态稍胖、戴眼镜的人,是当时被他抓住了的肇事者,另外两个目击证人也指认是此人点燃的爆竹引发了市场爆炸。

  一小时后,民警又给刘玉恒做笔录,但询问内容与他的车被砸无关,而是关于烟花市场爆炸的事。

  后来,那个被证人认出的“嫌疑人”被放走了。当晚10点多,刘玉恒被关进了一个铁笼。

  刘玉恒说,他第二天带着民警夏某到市场找到了他当时挑爆竹的摊位,希望摊主证明爆炸时他在挑选爆竹。他问摊主还认识他吗,摊主刚说认识,夏某拦住了摊主,并把刘推回了车里。

  刘玉恒称,当时三河市公安局让他赔偿15万,他拒绝了。警方表示对他治安拘留15天,并将他的帕萨特轿车扣押。

  当时是年关,除夕夜以及春节,刘玉恒在拘留所里度过。

  不服处罚告上法庭

  “蹲”了15天的刘玉恒,开始了“讨公道”的过程。他先是向河北廊坊市公安局提请行政复议,得到处理结果后,8月他将三河市公安局告到了北京朝阳法院。

  12月7日,朝阳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当被法官问到事发是2月7日,为什么填写的拘留处罚日期是6月11日时,三河警方表示,爆炸第二天警方就曾作出行政拘留决定,但刘玉恒提请行政复议后,廊坊市公安局认为三河市公安局以“非法携带、存放枪支弹药”对刘处以行政拘留的做法是“适用法律错误”,所以那份行政处罚后来撤消了。之后三河警方又于6月11日以“携带、使用易燃易爆物品”,重新对刘玉恒作出了处罚决定。

  在审理过程中,刘玉恒始终否认自己曾在市场周围燃放过烟花爆竹。此外,他提出,2月8日的《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是民警以“留指纹底档”为由,诱骗他签字和按手印的,他按手印时笔录是空白的纸页,后来“字迹是压在手印上面的”。

  法院认定警方行为违法

  法院认为,三河市公安局认定刘玉恒点燃爆竹市场的违法行为没有充足的证据,并且提供的证据疑点重重、漏洞很多;而且在办案时,三河市公安局仅凭两名证人的叙述,便确定引燃爆竹的是刘玉恒,没有再做详细调查。

  法院查明,在廊坊市公安局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后,三河市公安局对事件进行再调查时,只调查了前一次调查中指认刘玉恒点燃爆竹的人,对否认刘点燃爆竹的证人证言均未再调查。同时,从笔录看,在事件发生4个月后,被调查的证人的陈述均比事发当日的陈述更详细,并纠正了事发当天笔录中的矛盾,且几个证人的证言出奇地一致。这些证据材料显然只是对前一次证据的修补,不符合收集证据的基本原则,因此法院不予采信。

  法院判决三河市公安局撤消对刘玉恒治安拘留15天的行政处罚决定。

  同时,三河警方扣押刘玉恒帕萨特轿车时是以“交通肇事”为由进行扣押的,而三河市公安局燕郊分局不具有这种强制扣押的职能,且拿不出刘玉恒交通肇事的证据,也没有出具任何行政强制措施的凭证。法院认定,三河市公安局扣押刘玉恒个人财产帕萨特轿车一辆,违反了《人民警察法》,是滥用职权的违法行为。

  宣判结束后,三河警方匆匆离开现场,拒绝了记者的采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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