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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百万现金 鲸吞国有资产 “抚顺特钢”原老总被判无期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21日05:50 时代商报

  时代商报抚顺12月20日电(记者 李志坚)“被告人张玉颖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12月20日上午9时,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第三审判庭对抚顺特殊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原董事长兼总经理张玉颖涉嫌贪污、受贿一案进行了一审判决。

  张玉颖,原系辽宁省冶金厅工业办公室副主任,曾任抚顺特殊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2004年7月21日因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被抚顺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同年8月2日被逮捕。

  12月20日,张玉颖被带上法庭时,记者看到他的脸色苍白,精神状态明显不如第一次开庭。审判长王宪琪在宣判前,宣布由于张玉颖一案事实证据过多,判决书篇幅过长,考虑被告人的身体情况欠佳,所以在宣判时对相关内容予以概括。

  法院审理查明:张玉颖于2001年3月与时任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副区长的罗福明达成协议,双方共同出资在乐山市沙湾区联合成立乐山抚特高新合金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抚特公司”)生产电石、铁合金。截止到2001年底,“抚钢”实际投入为650万,罗福明一方实际投资为677.5万元。张、罗还于2001年10月以“抚特公司”名义与宜宾天原公司张玉颖、罗福明将“抚钢”在“抚特公司”的投资中的485万元和罗福明在“抚特公司”投资中的234万元转投至“抚天公司”。2002年1至6月间,张玉颖及罗福明利用“抚钢”就对外投资进行清理、整顿之际,采取隐瞒、欺骗等方法掩盖“抚特公司”已盈利的实情,在“抚钢”不了解“抚特公司”实际经营及发展前景的情况下,于2002年6月2日与“抚钢”签定三年还清“抚钢”投资款的撤资协议。撤资协议签订后,为达到与“抚钢”彻底脱钩,占有“抚钢”利润的目的,张玉颖、罗福明指使高元利伪造“抚钢”公章,将“抚特公司”更名为乐山福港高新材料有限公司(简称“福港公司”),并将“福港公司”中原“抚钢”165万元注册资本金的股份分别转让到二人亲属名下;同月,罗福明采用同种方式将“抚天公司”中原属“抚钢”的 375万元股份转至罗亲属及他人名下。

  “抚天公司”、“福港公司”于2002年共拿出400万元利润进行分配,“抚钢”应分得利润188.6112万元,于2003年共拿出人民币668万元进行分配,“抚钢”应分得利润237.2163万元。“抚钢”应得利润被被告人张玉颖及罗福明等私分占为己有。其中,张玉颖分得人民币46.3007万元。

  此外,记者获悉,检察机关在起诉书中指控被告人张玉颖身为国有企业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贿赂38起,共计人民币169.2万元、美元5 .2万元和港币6万元。法院最后认定张玉颖非法收受他人贿赂34起,计人民币160. 5万元、美元4 .8万元、港币6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张玉颖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贪污罪,应依法惩处,鉴于张玉颖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犯罪,且在一审判决前仍如实供述的部分,以自首论,具有可以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判决张玉颖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审判后,张玉颖的辩护人、辽宁清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清明告诉记者,张玉颖刚刚告诉他表示不想上诉。

  张玉颖当庭接受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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