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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说“不许事故责任人异地为官”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21日07:07 山西日报

  为从东风煤矿“11·27”特别重大爆炸事故中吸取教训,严把国有煤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关,黑龙江拟出台相关规定,不再允许被撤消职务的国有煤矿事故责任人在处分期内异地为官、变相为官,以进一步解决变相袒护事故责任人的问题。(12月5日《新华社》报道)

  看到黑龙江省政府推出以上限制煤矿责任人的追加制度,笔者倍感兴奋。首先,从矿工生命尊贵的角度看,这是一种责任追加制度的人性化进步。其次,它能给一些唯利是图
的煤矿责任人以紧迫感,使他们对矿工的生命不在那么“毫不关心”。事实上,制度的出台既是对煤矿相关负责人负责,同时,也有助于提高矿工安全生产的意识。但是,一名事故责任人是否异地为官了,谁去监督他呢?仅仅靠群众举报?显然这不可靠。我以为,应该建立长效的“跟踪机制”。这里的“跟踪机制”是指对被撤消职务的国有煤矿事故责任人的任职及大型活动进行必要的“跟踪”,要建立一种公开透明化的监督制度。

  在这种制度的监督下,他们时刻都被置于公众的监督视野之下,其是否在“异地为官”,是否在变相地经营煤矿等等,都在当地群众、政府主管部门、新闻媒体等等多方位的综合监督之下。为此,当一个地方任何一名煤矿的负责人上马时,当地政府主管部门都有必要将其资料通过媒体向社会公众进行公示,并设置专门的举报电话。如此,那些被撤消职务的国有煤矿事故责任人就没法“异地为官”了。

  当然,与矿工生命的尊贵相比,确保事故责任人不异地为官制度并不是解决矿难发生的根本途径。要治理矿难,还需从源头抓起,还要看煤矿的监督机制是否健全,领导是否把矿工的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相应的安全措施是否到位,矿工是否经过严格的安全培训,其有没有较强的安全意识。倘若这些问题能得到解决,相信死亡事故将会急剧减少。

  大丫山(来源:山西新闻网 山西日报网络编辑:徐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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