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车将高中女生撞成植物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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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21日07:08 扬子晚报 | |||||||||
本报讯高考前夕,一辆出租车将一高三女生撞成植物人,肇事车所属的出租车公司是否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昨日,徐州市中级法院审结此案,判决出租车公司和肇事司机赔偿受害人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捐害赔偿金等45万余元。 2004年5月23日,离高考还有一个星期。当天8时许,正在紧张复习迎考的徐州某中学高三女生李小云(化名)去学校上课,当她行至中山北路横过马路时,被一辆出租车撞倒
徐州市鼓楼区法院一审认为,肇事车车主系出租车公司,王某所使用的服务证亦系以该公司的名义,应属于挂靠关系。因此依法判决:由被告王某和徐州某出租车公司一次性赔偿李小云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依赖护理费等费用36.6万元,精神损害赔偿金9.2万元。出租车公司不服,向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中院于2005年10月13日和11月16日两次开庭审理了本案,认为出租车公司与王某之间虽然签有车辆租赁协议,但王某是以该公司的名义进行营运,并向公司缴纳管理费,双方存在互利的共同经营行为,据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汪小秋张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