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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车将高中女生撞成植物人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21日07:08 扬子晚报

  本报讯高考前夕,一辆出租车将一高三女生撞成植物人,肇事车所属的出租车公司是否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昨日,徐州市中级法院审结此案,判决出租车公司和肇事司机赔偿受害人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捐害赔偿金等45万余元。

  2004年5月23日,离高考还有一个星期。当天8时许,正在紧张复习迎考的徐州某中学高三女生李小云(化名)去学校上课,当她行至中山北路横过马路时,被一辆出租车撞倒
,经医院抢救保住了性命,却从此成了植物人。该事故经徐州交巡警支队认定,出租车司机王某负主要责任,李小云系一级伤残。然而在对受害人赔偿上,肇事出租车所属的徐州某出租车公司却以该司机与公司系租赁关系而非挂靠关系等理由,不愿承担赔偿责任。以“植物人”李小云名义,将王某和出租车公司告上法庭。

  徐州市鼓楼区法院一审认为,肇事车车主系出租车公司,王某所使用的服务证亦系以该公司的名义,应属于挂靠关系。因此依法判决:由被告王某和徐州某出租车公司一次性赔偿李小云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依赖护理费等费用36.6万元,精神损害赔偿金9.2万元。出租车公司不服,向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中院于2005年10月13日和11月16日两次开庭审理了本案,认为出租车公司与王某之间虽然签有车辆租赁协议,但王某是以该公司的名义进行营运,并向公司缴纳管理费,双方存在互利的共同经营行为,据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汪小秋张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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