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前检查正常产后却说胎死腹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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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21日08:16 南京报业网 | |||||||||
□实习记者曾亚莉 【金陵晚报报道】怀孕36周,剖宫产下男婴。婴儿是胎死腹中,还是出生后抢救无效而死成为索赔关键。日前,早夭男婴的父母将手术医院告上法庭,为子索赔22万。 2005年2月23日,怀孕36周的洪兰突觉下腹胀痛。于是在同伴陪同下,前往自己建大
但到下午2点左右,洪兰觉得下腹疼痛加剧,下身开始大量出血,就在同伴陪同下,急忙又赶到某院急诊处。在医院做了B超检查,仍为正常。于是医院在未做其他相关检查的情况下,诊断洪兰为“早产;前置胎盘;宫内窘迫”,并收治入妇科病房。 后经该院妇科医生确诊,得出以上诊断,但未明确胎儿此时宫内的窘迫程度。医院拟定下午5点左右进行剖腹产手术,医生让孕妇进入待产室,准备手术。但孕妇等了很长时间也没等到医生的影子,当时洪兰下身不断流血,气温很低,其夫只好买来取暖器给她取暖。40分钟后手术开始,手术记录记载:娩出一重度窒息男婴。术后诊断:“剖宫产一重度窒息男婴;早产;胎盘早剥。后该男婴经抢救无效,宣告临床死亡。”洪兰出现病危,并于次日被送往另一医院进行抢救。 随即,相关部门进行了尸检,得出结论是洪兰之子系死产。其次,由于洪兰当天到医院就诊,因不能提供病历、挂号收费,虽有证人证言,但不足以证明双方建立了医患关系。医院门诊误诊,但与后果无关;诊疗不规范,有延误诊断之嫌;病历书写不规范,导致无法证明洪兰就诊时间和就诊情况,该过失对胎儿死亡负次要责任。 对于这份鉴定结果,洪兰夫妇及其代理人江苏南京建康律师事务所医疗纠纷专业律师黄双强没有认可。首先鉴定书根据阿氏评分0分判断婴儿系死产,明显证据不足。 婴儿如果是出生后经抢救无效而死,则根据民法通则规定,其应为一个独立的民事主体,医院就应对其进行的人身损害进行赔偿。其次,鉴定书认定洪兰与医院没有建立医患关系是根本错误,因为洪兰怀孕后大卡、小卡均在此院建立,双方早已建立服务合同关系,洪兰腹痛不适到该院就诊,医院有义务为其提供符合合同目的的服务。 日前,洪兰夫妇委托其代理人将某医院告上法庭,并申请法院重新委托进行司法鉴定。(文中当事人系化名) (编辑涵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