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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将遗产留给保姆 子女申请为死者做精神鉴定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21日09:45 新文化报

  本报吉林讯(记者 碧霄) 吉林市的81岁的赵才(化名)临终前,将所有财产都留给了第三任妻子孟某。而赵才前任妻子的子女怀疑父亲是在精神不正常的情况下做出的遗嘱。在赵才已火化的一年里,孟某和赵才的子女连续3次为死者做精神鉴定。昨天,这起曲折的官司在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开庭。

  曾当过副师长结过三次婚

  赵才1923年生,年轻时曾在黑龙江当兵,并随第四野战军南下,担任过副师长等职务。1983年起,他在吉林市江南干休所退休疗养。

  赵才一共结过3次婚,第一任妻子为他生下3个子女——大女儿赵舰、儿子赵南、二女儿赵燕(均为化名)。后来妻子去世,赵才娶了第二任妻子繁华(化名),繁华没有生育,于2001年12月25日去世。

  2002年5月,79岁的赵才雇佣了50岁的孟某做保姆,6月两人结婚。2004年7月20日,赵才找人代书遗嘱,将房产等所有财产都留给了孟某。2004年12月22日,81岁的赵才去世,随后尸体被火化。

  前妻子女将孟某告上法庭

  赵才的3个儿女认为,繁华去世前曾留下口头遗嘱,将房子属于自己的份额赠给孙子,而父亲在与孟某结婚前,已出现了精神不正常的症状,他们认为父亲的遗嘱是在其没有行为能力的情况下被代书的,应属无效,应按繁华的口头遗嘱执行,老人的遗产也应按法定继承。

  2005年2月,赵才子女将孟某告上法庭,请求法院确认孟某提供的代书遗嘱无效;并要求孟某将所有物品划归继承人范围内;同时确认繁华的口头遗嘱有效,将其房产份额遗赠给孙子。

  一个焦点

  三次交锋

  ■第一次:老人是否精神正常

  原告方:父亲不认识家人,幻听、幻觉,经常怀疑别人要害自己

  被告方:由于孟某没有出庭,当庭没有作出反驳

  ■第二次:立遗嘱时精神是否正常

  原告方:老人经常骚扰保姆,连家人都不认识了,夜里还错敲邻居家门

  被告方:赵才思维清晰、记忆力较好、身体尚好,未发现有精神异常的表现

  原告方:赵才称参加了1927年彭湃领导的海陆丰起义,但据推断那时赵才仅4岁

  ■第三次:进行精神鉴定是否合法

  被告方:给死者进行精神鉴定,没有法律依据

  原告方:给死者进行

司法鉴定,完全符合司法规定,国内也有类似案例 昨日,这起特殊官司吸引了其他律师、法官及司法工作者旁听。法庭上,问题集中在3个焦点——一是口头遗嘱是否生效,二是按遗嘱还是按法定继承,三是老人遗产的范围。

  对于焦点一,原告赵才子女一方称,父亲第二任妻子繁华去世前曾留下口头遗嘱,称如果赵才再娶,她就把自己的遗产部分转赠给孙子,即赵南的儿子。孟某的辩护律师则认为:口头遗嘱没有证据。随后,原告方两位证人出庭,为原告方作证,证明口头遗嘱确实存在。

  针对第二个焦点,双方展开了3次激烈交锋。

  家属交锋

  老人是否精神正常

  原告方称,父亲在2004年10月在中国人民解放军二○八医院(以下简称二○八医院)住院,病历记录表明:父亲不认识家人,分辨不出工作人员,出现幻听、幻觉,被害妄想,诊断为脑器质性精神障碍。有证人证明:父亲有时不认识女儿,经常怀疑别人要害自己;邻居也证明,老人不知道自己的家。而孟某在和父亲结婚时,父亲已丧失识别能力,代书遗嘱也是其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找人代书的,因此没有法律效力。

  由于孟某没有出庭,且没有进入自由辩论阶段,孟某的女儿和代理律师当庭没有作出反驳。

  专家交锋

  立遗嘱时精神是否正常

  法庭上出示了3份省内权威医院提供的精神鉴定书,来自吉林、长春、四平6位精神病鉴定机构的专家出庭作证。

  对第一次鉴定结果,吉林市精神神经病总医院主鉴定人王晶教授称,赵才1996年的病历报告显示“老年性脑萎缩”,经常骚扰保姆。2004年春节后,连家人都不认识了,夜里还错敲邻居家门。2004年10月12日,二○八医院精神科会诊结果证明:赵才分辨不出工作人员、幻听幻觉幻视等特点,符合CCMD-3脑器质性神经障碍的诊断标准。因此在代书遗嘱时,赵才处于精神病状态,被鉴定人对自己的行为丧失了辨认和控制能力,不能作出真实意思表示,故无行为能力。

  吉林省公安厅安康医院赵学军、陈银树陈述了第二次鉴定结果,根据二○八医院的住院病历,2004年6月7日至22日住院期间,赵才能自己陈述病史,检查时神志清楚,对答如流,能自主配合检查。代书律师也证明,赵才在委托代书律师签订遗嘱时,思维清晰、记忆力较好、身体尚好,未发现有精神异常的表现,故认定赵才在立遗嘱时意识清楚、意思表达准确,遗嘱内容条例清晰,精神正常。

  最后,吉林省神经精神病医院付力牧教授向法庭陈述了第三次鉴定结论——1996年9月,中国人民解放军二二二医院已诊断赵才为“老年性脑萎缩”,2004年10月病历记载:“一个月前,家属观察其行为异常,有时言语混乱。”2004年10月,二○八医院诊断为“脑器质性精神障碍”,同时邻居证明他不知道家,而在代书遗嘱上,赵才称自己参加了1927年彭湃领导的海陆丰起义,但据推断那时赵才仅4岁。他还称自己参军是从南打到北,实际他是从北打到南。故诊断为器质性精神障碍(器质性智能损害),立遗嘱时无民事行为能力。

  律师交锋

  给死者进行精神鉴定是否合法

  

  孟某的代理律师认为: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精神鉴定时,对象第一必须是当事人,第二必须是活体,而给死者进行精神鉴定,没有法律依据。

  赵才子女的代理律师则认为:给死者进行司法鉴定,完全符合司法规定,而且国内也有类似案例。按有关司法规定,给死者进行死亡后鉴定、缺席鉴定、文书鉴定,是法律允许的,这在国内、省内及吉林市都不是第一例。

  随后法庭休庭,今日将继续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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