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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面积误差比达3.67%,开发商被判赔偿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21日10:12 南京报业网

  【江苏商报报道】本报记者陈晓报道南京一业主购买了一套期房,可是拿到手后发现实际的套内面积缩水不少,于是将开发商告到法院。近日,经过两级法院的审理,南京市中级法院支持了业主的诉讼请求。

  1998年初,市民段某与南京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购房协议,购买该公司开发的商品房一套。合同中规定,房屋建筑面积为67.43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61.58
平方米,共有共用分摊面积为5.85平方米,总房款为178689.5元。双方同时约定,房屋为期房,交付时如房屋建筑面积与实际误差超过正负1平方米时,则房屋单价不变,房款总额按实际面积调整。

  2002年12月31日,南京市房产管理局颁发了该房的房屋产权证。经过测算,产权证上记载该房的建筑面积为67.08平方米,其中分摊面积为7.81平方米。段某一算,实际的套内建筑面积只有59.27平方米。也就是说,在房屋总面积差不多的情况下,分摊的面积挤占了实际得房面积两个多平方。段某认为自己吃了亏,于是诉至法院,要求开发商返还多收的房款及利息共计8720元。但是一审法院驳回了段某的诉讼请求。段某不服,上诉至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京中院经审理认为,双方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契约合法有效。双方对交付房屋的建筑面积状况不持异议,但交付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与合同约定不符,减少了2.31平方米,面积误差比达3.67%。根据最高院关于商品房买卖交易最新的解释规定,开发商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开发商双倍返还业主。最终法院判定开发公司赔偿段某8720元。

  法官提醒消费者,买房时不但要看总面积,还要注意具体的套内面积,警惕开发商在公摊面积上做手脚。(6版《民生通道》)

  (编辑涵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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