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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上抛下木棍砸伤孩子脑袋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21日10:12 合肥报业网-江淮晨报

  本报讯被楼上飞来的两根木棍砸中脑袋,造成5岁的小孩杨晓晓(化名)开放性颅脑损伤。因找不到人对此事负责,杨晓晓的父母将房屋的所有人告上了法庭。日前,包河区法院一审判处房屋所有人承担民事责任,赔偿损失4600余元。

  “飞来物”砸中孩子脑袋

  2004年11月18日下午约4时50分,包河区常青街道竹西社区5岁的杨晓晓随母亲经过张道云家门口时,被两根从楼顶上坠落的方形木棍砸中头部,造成开放性颅脑损伤。因找不到是谁扔的木棍,杨晓晓母亲将房屋所有人张道云告上了法庭。但张道云在庭审中辩称,她家的二层楼房早就对外出租,不可能从楼顶上坠落木棍。邻居梁宏凤的后院正在建房,可能是其施工人员向前抛掷木料而不慎砸中杨晓晓。

  法院查明认为,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坠落造成他人受伤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至于孩子是被梁宏凤的施工人员抛掷木料砸伤的辩解,无证据支持,法院不予采信。

  楼顶坠物屡屡成利器

  近来常有高空坠物伤人事件发生,受害人为找不到加害人而苦恼。

  12月17日上午9时左右,在荣事达大道与阜南路交叉口附近一栋居民楼下,一根从楼上飞下的竹竿(晒被子用的)砸在了行人曹先生的头上,曹先生摸着头上渗出的点点血迹,气愤地找到楼上一家一家敲门问,到底是谁家的竹竿。所有的人都摇头否认,有的人干脆躲在家里不出来。这让曹先生只能自认倒霉。

  前段时间,在淮河路与宿州路交叉口附近一栋办公楼前,突然从天而降落下一个花盆,砸在地上摔了个粉碎,把几位差点挨砸的市民吓了一跳。“这要是给砸中了,还不当场闹出人命?”

  对这种案件,如果造成较为严重的伤害,法院通常判决数位住户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能证明自己并非加害人的除外,这在理论上称之为共同危险行为损害赔偿。法院有关人士说,这是现代社会合理分配损害的需要,对被“冤枉”了的住户并非真正的不公。现代社会危险无处不在,受害人和赔偿人的互换性也使整体上的结果是公平的,即遍布城市的高层建筑使今天的赔偿人可能是明天的受害人,今天的受害人可能是明天的赔偿人。

  (胡君玲 孔霏 陈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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