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社会新闻 > 正文

共有财产岂能独自处分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21日13:22 今晚报

  本报讯 在与妻子分居十余年后,丈夫胡某决定结束这段婚姻,然而在起诉离婚之前,胡某竟暗自将二人共有的房屋售出。妻子得知此事后,一纸诉状将丈夫和购房者一并告上了法庭,要求确认二人买卖房屋的行为无效。经两审法院审理,日前,妻子的诉求得到了支持。

  已近花甲之年的曾某与胡某是一对夫妻,婚后分得坐落于本市塘沽区的一套房屋,
并于1994年购买了该房产权。因感情不和,双方于1994年以前已经分居生活。2003年7月,在双方分居10余年后,男方胡某决定结束这段婚姻,遂起诉离婚,在得知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应依法分割后,胡某撤诉。2004年7月14日,胡某在未事先征得曾某同意的情况下,将双方共同所有的房屋以人民币6万元的价格卖给了同事苏某,同时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今年4月,胡某再次起诉离婚,案件审理过程中,曾某得知房屋被卖一事,遂将胡某及苏某一并告上法庭,要求确认二人买卖房屋的行为无效。

  在对案件进行全面审理后,原审法院认为,诉争房屋系原告曾某、被告胡某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属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均系该房产的共有人,依法享有共同的权利。胡某在未征得曾某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该房屋卖给同事苏某,其行为侵害了曾某的合法权益。本案成讼后,苏某未提出抗辩理由,故胡某与苏某对诉争房屋的买卖行为应属无效。胡某称其因找不到曾某而未告知卖房事宜,但未提供证据证实,法院对此不予采信。综上,法院判决胡某将诉争房屋卖与苏某的行为无效。

  一审宣判后,胡某及苏某不服,提起上诉。苏某称,胡某将诉争房屋卖与他是有合法手续的。苏某虽与胡某在一个单位,但不在一起工作,几乎不相识,曾某没有证据证明苏某是恶意地同胡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因此,请求改判确认胡某将诉争房屋卖与苏某的行为有效。胡某则称,诉争之房是他借钱买的,曾某不帮着还钱,所以他才把房子卖了还款,而且他卖房时也通知了曾某,他与苏某间的买卖是合法的。市二中院审理后认为,本案涉诉之房系胡某与曾某夫妻共同财产,任何一方处分房屋均应征得另一方的同意。胡某在未征得曾某同意的情况下,无权处分该房屋,现涉诉之房尚未交付苏某使用,依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胡某与苏某的房屋买卖行为无效。综上,二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孙启明 刘 军)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