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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挂失,银行不担责任?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21日14:37 海峡网-厦门晚报

  朱小姐丢了卡和身份证,口头挂失后去取户口簿办书面挂失,这期间卡里的钱被领走了

  本报讯 (记者 杜世成) 朱小姐的银行卡丢了,立即进行了口头挂失,可是钱还是被取走了,银行说对此不负责。记者调查发现,我市多家银行都有关于电话挂失不担责的规定。

  银行

  

  书面挂失才是正式挂失,我们没有责任

  本月7日,朱小姐的银行卡连同身份证一起丢失,她立即电话拨通网上银行,进行了口挂,电话里提示挂失成功。第二天,她来到科技园分理处,营业员说,你的身份证丢了,那就拿户口簿来。朱小姐的户口在外地,等她拿着户口簿回到厦门,已经是第7天了。来到柜台,营业员告诉她,账户上的钱已经被取走了,总共6700元。分理处有关人员说,口头挂失的期限是5天,现在已经7天了,没有用了。他们并表示,对此银行不负责任。

  这家银行的网上银行人工台对记者说,银行卡挂失没有期限,但这是口头挂失,出了问题银行不负责。而科技园分理处有关负责人说,超过5天口头挂失就没效了,所以,朱小姐应该在口头挂失后,5天内就尽快到银行办理正式手续,已经是第7天了,银行也没有办法。现在朱小姐已经报了警,银行只能协助警方进行调查。

  朱小姐说,银行工作人员、网上银行人工台都没有对她进行必要的提醒。当银行柜台得知她要到外地去取户口簿时,也应该告诉她,可以在第5天再次口头挂失,这样就可以延长期限。

  律师

  

  银行有意规避风险

  福建知圆律师事务所的张律师说,按照《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银行有提供口头挂失的义务,但具体如何负责,并没有说清楚。而各家银行在作自己的规定时,都将口头挂失作为书面挂失的协助方式,而且又将这样的规定一般印在格式合同中,让客户在申请银行卡或存折时签上名字。一旦出了问题,在法律上,持卡人则较为被动。

  他说,按照合同法的有关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由此,他认为,银行的管理规定有规避自身责任、限制持卡人权利的嫌疑,因为银行没有在格式合同中,采取合理的方式提醒人们注意这样的条款,完全可以黑体突出;也没有注重宣传,导致多数人不知道这样的规定,而这样的规定往往会给储户带来较大的损失。

  他认为,如果走法律渠道,持卡人可以从这方面申述自己的权利。

  记者调查

  银行都这样,口头挂失一般是5天的期限

  记者调查时发现,我市多家银行都有类似的规定,口头挂失一般是5天的期限,但期限归期限,即使在这个期限里,钱被冒领,银行一般也不担责任。

  一般储户去开户时,都会填一张储蓄卡申请表,关于挂失的规定就在表背面。

  记者采访了两位刚开户的储户,他们在申请表上签名后就交给了柜台。他们说比较信任银行,。对于记者说到的挂失问题,他们吃了一惊,说还有这样的事?

  消协

  

  这是银行的霸王条款

  对此,市消费者协会认为,这是银行的霸王条款。他们说,电话挂失属于口头挂失,以录音为凭,它与以文字为凭的书面挂失同样具有法律效力,银行接到请求必须立即止付,并不应再要求挂失人承担经济损失。

  (来源:厦门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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