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出庭参加诉讼 法官依法照判不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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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21日15:08 桂龙新闻网-南宁日报 | |||||||||
崇左讯 原告赵某、冯某诉被告某经联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某经联社拒不答辩,也不出庭应诉,法院据原告提交的证据依法缺席判决。 原告赵某、冯某诉称,原告与被告经过充分协商,于2000年11月3日签订一份《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由原告采取包工包料方式为被告建造一个蓄水池,工程总造价为15000元,合同并约定了工期、付款方式及违约责任等。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为被告建好了蓄水池
被告某经联社未作书面答辩,也未出庭参加应讼。 法院认为,本案被告某经联社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被告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视为其已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应依约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为被告建好蓄水池,并交付被告使用,而被告不履行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原告要求被告酌情支付违约金2000元,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并判决由被告某经联社向原告赵某、冯某支付工程款6800元及违约金2000元。 (韦金彪) 责编:谢寿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