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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岁少年撞死人 父亲替其担责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21日15:10 桂龙新闻网-南宁日报

  扶绥讯 近日,经过近3个小时法庭调解,最终原被告双方达成一致协议,由被告刘某及其法定代理人和被告黎某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5万元。

  2005年9月16日,苏某在横穿公路时被刘某驾驶的摩托车撞死,由于刘某无证驾驶无牌照车辆,交警部门认定刘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经交警部门调解未果,11月7日,苏某的家属将肇事者刘某及车主黎某推上被告席,要求两被告共同赔偿苏某经济损失4万余元。

  扶绥县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经查明,车祸发生时肇事者刘某刚满15岁,尚未成年,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法院依据有关法律规定,传唤刘某的父亲出庭参加诉讼。庭审中,主审法官从教育和引导的角度耐心细致地对刘某进行开导,使他认识到,尚未成年无证驾驶车辆造成人员伤亡给受害者家属带来的精神伤害,同时告诫刘某的父亲,儿子出事故他也有责任。刘某的父亲当庭表示,以后要好好管教儿子,并同意为儿子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达成上述调解协议。

  (宋玲玲 谢永能)

  责编:谢寿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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