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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人监护小孩未尽责 掉进粪坑溺死赔三万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21日20:16 中国广播网

  中广网宜宾12月21日消息(记者刘涛 通讯员蓝剑、治甫) 日前,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替他人监护孩子未尽责,导致孩子掉进粪坑溺死,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判决被告文某赔偿原告马某、郑某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计31853.75元。

  原告马某、郑某与被告文某都是宜宾县柏溪镇某村村民,两家关系相处密切。2005
年4月28日9时许,文某下地干活回家路过马某郑某的家门口时,见马、郑一岁半之女小岚正在自己家门前的晒坝里玩耍,便相互打招呼,小岚便要与文某一起去,文就将小岚带回自己家,回到家后文拿了水给小岚喝,并安排小岚看电视,文就到厨房洗碗,几分钟后就不见小岚了,此时郑某因要喂小岚的牛奶也来到文某家,两人马上到处寻找小岚都未找到,十多分钟后文的邻居在自己家的粪坑里找到小岚,文某立即将小岚抱到宜宾县人民医院抢救,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后经村民调解赔偿无果。原告马某、郑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文某赔偿损失78707.50元。

  经法院审理认为二原告是年仅一岁半之女小岚的法定监护人,2005年4月28日上午被告将小岚带去自己家中照顾的行为,在法律事实上形成监护义务的转移,在此期间,被告对小岚负有监护义务,因被告疏忽大意未尽到监护义务,导致小岚掉进粪坑溺死,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据此依照《民法通则》有关规定,故对其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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