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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金沙驾校行政许可风波调查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22日08:20 法制日报

  围绕能否开办第二家“驾校”的行政许可,贵州省金沙县发生了一场牵动贵州省府高层领导神经的“风波”。

  今年7月19日,何文浩等人向金沙县道路运输管理所(简称县运管所)递交申办驰航驾校的有关资料,后者组织人员对申请材料和现场进行核查后,认为何文浩等人的申请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次日,县运管所召开行政许可小组会议,作出拟同意许可办理驰航驾校的决定

  8月3日,县运管所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准许驰航驾校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为综合类三级。

  本来,按规定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书后10日内,要给驾校办理经营许可证。可在8月14日,县运管所却以“他人(金春驾校)举报,本行政许可涉嫌程序违法”、县监察局正在立案调查为由,向驰航驾校下发了“暂缓办理”通知。

  8月26日上午9时,由金沙县常务副县长主持,在县法制办召开讨论金春驾校举报县运管所违法行政许可事宜的专题会议,该常务副县长在会上布置:告知金春驾校县政府受理其不服许可的复议申请。

  是日上午10时至11时30分,法制办的办案人员“奉命”到县监察局“现场办公”,制作笔录接受金春驾校作为“利害关系人”口头申请行政复议。当天,加盖“金沙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案专用章”的《行政复议案件受理通知书》还一并送达了被列为第三人的驰航驾校。

  9月8日,驰航驾校到贵州省政府法制办申诉,认为其成立并不损害金春驾校的利益,后者不是对驰航驾校授予行政许可的利害关系人,金沙县府受理复议申请不当,应当终止。贵州省政府法制办受理申诉后,于同月12日致函金沙县政府:根据我国《道路运输条例》规定,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属于没有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县运管所许可何文浩申办驰航驾校的具体行政行为与金春驾校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金春驾校申请行政复议主体不适格,应依照行政复议法规定终止案件。

  次日,金沙县府复函贵州省府法制办:“对照行政复议法、《贵州省行政复议条例》,没有找到任何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可以终止县级政府受理行政复议的规定,故不执行。”

  14日,贵州省府法制办再度致函金沙县府,对该案申请人主体资格进行了分析,并告知省政府法制办作为省政府行政复议机构有权指导和监督该案的法律依据,要求县政府依照《贵州省行政复议条例》规定终止该案的复议并报省政府。

  16日,金沙县政府又复函贵州省府法制办:“县人民政府已于2005年9月14日上午召开行政复议委员会会议,决定撤销金沙县运管所对驰航驾校的行政许可决定,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当天,加盖县政府印章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印发120份。

  撤销开办许可的复议决定下达后,何文浩等人的申诉,一份份呈送毕节地区有关部门,也呈报到贵州省府法制办。9月20日,贵州省府法制办将情况报告省政府,省政府经专题会议研究,决定由省法制办牵头,会同省交通厅、监察厅、毕节行署组织调查,依法处理。

  调查组经过深入调查,指出县政府违反行政复议法规定受理金春驾校的行政复议,属违法行政行为;县政府拒不执行省政府监督决定,强行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应依法撤销;至于撤销方式,可由县政府自行撤销,并向省府写出书面认识,或由上级政府下文撤销,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对县运管所作出的行政许可在实体上可能存在的问题,县政府可依照行政执法监督程序依法监督。

  9月28日,金沙县府函告贵州省府法制办,将自行撤销其复议决定,并在10月8日正式行文,作出了撤销决定。

  就在次日,金沙县法制办启动行政执法监督程序,以“许可行为在程序上存在瑕疵和不当”;驰航驾校不具备驾校条件而“违法审批”之名,责令县运管所在5日内“自行纠正”对驰航驾校的行政许可行为,否则将提请县政府撤销该行为。

  10月11日,县运管所提出复查申请,对县法制办的质询逐条说明和反驳,声明对驰航驾校的许可决定程序合法、实体合法,“无错可纠”。第二天,县法制办作出复查决定,仍坚持要求县运管所在规定时间内“自行纠正”。两天后,金沙县政府作出决定,再次撤销县运管所对开办驰航驾校的行政许可。

  11月2日,贵州省交通厅致函贵州省府法制办,请求对金沙县政府撤销驰航驾校行政许可是否合法进行督察,后者依照《贵州省行政执法监督规定》启动行政执法监督程序后,毕节地区行署于11月底撤销了金沙县政府的决定,恢复了对驰航驾校的行政许可。

  今天下午,贵州民族学院一位法学教授在接受记者电话采访时表示,根据行政许可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当前尤其是西部地区的基层政府,迫切需要转变职能,强化服务。那种依靠行政职权制造‘行政壁垒’分割市场的做法早该结束了!创造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才是政府的应有作为。”这位教授说。

  本网贵阳12月21日电

  (责任编辑 郑剑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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