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院切除病人子宫引官司 伤残女向医院索赔37万 |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22日09:39 云南日报 | |||||||||
阅读提示 医院将一名妇女的子宫切除,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却以该案不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围为由,裁定驳回当事人的起诉。于是,当事人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作出裁定,撤消一审法院的民事裁定,将该案发回重审。昨日,官渡区法院再次开庭审理此案。
起诉中院裁定进行重审 2003年10月,李某因盆腔、腹腔积液以及双附件包块待查,到昆明市西山区福海卫生院(原官渡区福海卫生院)住院治疗。医院为李某进行剖腹探查术及子宫全切和双附件切除术。医院的这一手术致使李某构成重伤,五级伤残。李某以人身损害将福海卫生院诉至官渡区人民法院,她认为医院的行为对其构成故意伤害,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因过错承担经济损失37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既然坚持行为人存在故意伤害的观点,就应当向公安机关报案,因此裁定驳回李某的起诉。 昆明中院认为,故意伤害罪的责任主体并不包括单位。本案中,李某在一审时所起诉的是福海卫生院,其诉状中明确要求该卫生院对其所实施的侵权行为进行赔偿。据此,昆明中院裁定撤消官渡区法院对李某起诉所作出的民事裁定,并指令官渡法院对本案进行重审。 庭审双方同意鉴定病历 今年4月18日,官渡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双方争议的焦点主要是李某是否知道医院要对其做切除子宫手术。李某认为,当时她被家人送到福海卫生院就医时,“医生告诉我说要做剖腹探查术,抽出腹腔内的积液,根本就没向我提过切子宫的事。如果我知道的话,是不会同意的。” 而院方提交的《手术同意书》上,“拟行手术名称”第2项写道:子宫全切,双附件切除。同意书上有李某及其前夫签的“同意手术”字样及签名。对此,李当庭辩称第2项内容她术前没有听说过,是医院后面补加上的。其代理人申请对第2项内容的形成时间进行鉴定,医院也同意进行鉴定。 昨日下午,该案再次在官渡区法院开庭。庭审一开始,法官就宣读了鉴定结论:“从技术上看不出《手术同意书》上的第2项内容是明显添加上去的。”“从技术上看不出,也就是鉴定不出来。”李某的代理人不认可这份鉴定结论,对鉴定人的资质也提出疑问。而被告西山区福海卫生院对这份鉴定结论表示没有异议。据此,法庭宣布择日对此案作出判决。 柏立诚(春城晚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