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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高院调解3000余万元租赁合同纠纷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22日12:36 乌鲁木齐晚报

  (新疆都市报记者 孙懿 通讯员 孙万里)

  “如果这个案件直接判决,就绝不会象调解这样将几年来当事人间的多起纠纷一揽子解决掉,不仅节约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和精力,而且使法院的审判资源最大限度地发挥了功能,我们的辛苦,值得!”12月20日,当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的承办法官说起某酒店和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的租赁合同纠纷案时,欣慰地说。

  2004年12月中旬,自治区高院接到了该案。某酒店请求解除与某房地产公司的租赁合同,并判令房产公司赔偿酒店全额损失3078余万元。而房产公司反诉酒店拖欠租金,请求该酒店支付拖欠租金及利息464余万元,并同意解除租赁合同。

  经查,2002年4月12日、2003年4月18日,酒店和公司签定了租赁合同,双方约定固定在建筑物上的装修不可拆除,所装修部分产权无偿归甲方所有,而房产公司负责该建筑物所有水电暖、空调的正常供应。法院的调解,让原本满面愁容的当事人笑逐言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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